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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土地整治中,不得违背群众意愿搞大拆大建、强制或变相强制农民退出宅基地
发布日期:2024-08-23点击率:123

  自然资源部:土地整治中,不得违背群众意愿搞大拆大建、强制或变相强制农民退出宅基地

  无论是农村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土地,乱占土地的行为从未停止过,我们常见的土地违法行为就有,擅自乱占耕地建设住宅、养殖场、加工厂,甚至乱占永久基本农田挖塘养鱼、取土、建设大棚房,破坏生态保护红线,利益生态保护区域内的土地建设私人会馆、别墅等等。

  另外,农村闲置土地的情况也是格外严重,但是我国是明令禁止浪费土地资源的,包括耕地荒芜、农村宅基地闲置等情况。对于土地(包括宅基地)的保护,我国有着很严格的制度,在《土地管理法》中就明确规定,任何人、任何单位都不可以乱占耕地,闲置耕地,对于违法占用土地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恢复耕地原状,限期拆除违法占用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对于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而近日,为了更有效地遏制住违法乱占耕地、土地流失等其他土地违法行为,同时也为了盘活农村闲置低效建设用地,认真落实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深化土地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在自然资源部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了,发布了《自然资源部关于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深入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意见》。土地综合整治,自然会涉及我们老百姓的利益,所以,在该意见中对推进土地综合整治提出了很明确的要求,主要有以下几点,下面我们就结合该意见中的内容来为大家浅析一下。

  一,实施土地综合整治,应当先制定实施方案

  在该《意见》中指出,对划入实施单元内的村庄应在取得村民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意后,才可以将村庄纳入整治区域内。整治区域确定后,有关部门需要组织相关部门共同编制实施方案。编制实施方案之前,需要先对地籍进行调查,弄清楚土地权属,然后才可能明确整治目标准等。

  二,有序盘活闲置低效建设用地

  在该《意见》中提出,实施建设用地整理,要有序盘活闲置低效建设用地。适应宜居宜业和美丽乡村建设需要,对农村零散、闲置、低效建设用地进行整治盘活,提升土地资源配置效率和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为保障农民合理居住需求、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发展提供用地支撑。实施建设用地整理,应确保城镇开发边界规模和扩展倍数不突破,整治区域内建设用地积不增加。

  三、严守生态保护红线

  在《意见》中另外指出,保护修复自然生态本底,要严守生态保护红线。适应美丽乡村建设需要,实施农村地区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协同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对于已经划入生态保护红线范围的现状耕地,除集中连片的梯田和与生态保护对象共生的耕地外,可以通过导师地补划的方式,逐步调整到生态保护红线外,被生态保护红线围合的零星破碎、以开天窗形式保留的永久基本农田,可以在不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前提下适度整治,也可以逐步调整到生态保护红线外围以外。

  不过,对于生态保护,该意见中还明确指出三个严禁,第一,在土地综合整治中,严禁以土地综合整治名义随意调整、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第二,严禁破坏生态环境挖山填湖,严禁违法占用林地、湿地、草地,第三,禁止砍伐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古树,禁止非法移植古树名木,不得以整治名义擅自毁林开垦。

  所以,在土地综合整治过程中,一旦遇到或是发现相关部门以土地综合整治的名义,破坏生态红线,甚至违占乱占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各种土地进行建设,或是大面积毁损林木等,那么老百姓一定要对此行为进行投诉、举报,要求有关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四、土地综合整治中,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土地综合整治中,不光会对违法乱占耕地等进行查处,可能在此过程中还会涉及村庄撤并、整村搬迁、拆旧建新等这样的活动。村庄撤并、整村搬迁、拆旧建新想必大家应该都知道,这一类活动最终的目的是为了改善村民的居住环境,提高老百姓的生活质量,所以从原则上来说,或者说是按照相关的政策,在推进此类项目时应当要保障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包括要依法告知老百姓,推进该活动的所有事项,不能让老百姓稀里糊涂的就搬迁。

  可是从实践过程中来看,极个别的地方为了尽快完成土地综合整治中涉及村庄撤并等之类的活动,往往不按照农民老百姓的意愿去推进此类项目,往往会违背村民意愿直接要求老百姓马上搬迁,甚至在没有给予任何补偿,未对老百姓进行任何安置的情况下,让别人替(模仿老百姓的笔迹)老百姓签订相关的搬迁协议,强迫农民老百姓搬迁上楼,有的甚至为了达到最终的目的,还会直接强制拆除老百姓的房屋,这种行为显然与相关政策文件中的要求有所背离,事实上,这种行为,名目上是为了老百姓,可实质上却在考虑自己。

  所以,为了保护农民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在自然资源部发布的《意见》中就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要求,在土地综合整治中,要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要遵循群众意愿,维护群众权益,接受群众监督,要坚决防范少数人说了算,多数人被表的问题。在涉及村庄撤并的项目中,要做好社会稳定性评估和风险监测防控,不得违背村民意愿开展合村并居、整村搬迁。

  另外,针对村庄撤并、整村搬迁的,还明确提出了三个严禁,第一个,严禁违背群众意愿搞大拆大建;第二个,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农民退出宅基地;第三个,严禁强迫农民“上楼”。

  对于拆旧建新的,涉及拆除群众住房的,必须要先安置、再拆旧,同时也提出了三个“严禁”,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字和私人会馆,严禁损害农民利益等行为。坚决杜绝为整治而整治、片面追求指标交易。

  因此,在村庄撤并、合村并居、折旧新建过程中,如果广大人民群众遇到相关部门违背自己意愿,强制拆除其房屋,强迫自己签订搬迁协议,或是让别人代替自己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以各种手段强迫自己搬迁上楼等等,那么,广大老百姓一定要尽快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如果有必要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充分满足农民耕种意愿,不得强行流转农民土地

  最后在该《意见》中还对土地流转等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要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不动摇,尊重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现状,要把握好土地经营权流转集中、适度规模经营的度,充分满足农民耕种的意愿,不能依靠行政手段强行流转农民土地。要坚决维护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权利。

  对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土地是农民老百姓的命根子,如果遇到村委会要将土地流转给开发商或是其他个人等时,一般情况下,需要经过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员同意,也就是说需要尊重农民的意愿,之后才可以将土地进行流转,在绝大部分村民不愿意流转土地的情况下,任何人都不可强迫村民流转土地,实践中,如果遇到村委会强迫自己将土地进行流转的情况,那么,村民一定要尽快向有关部门反映,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