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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屋拆迁律师:提起行政赔偿需要注意哪几点?
提起行政赔偿可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一般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只有行政行为,才能构成行政赔偿。
一般只有行政行为,即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执行公务的行为,才能构成行政赔偿。非行政行为,如立法机关的立法行为、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行政机关的民事行为及行政人员的个人行为等,均不能构成行政赔偿。
从《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中我们可以知道,征地拆迁的征收主体只能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镇政府(乡政府)或是村委会都是没有权利实施征地拆迁或是组织征地拆迁的。
所以,当遇到强拆我们房屋的主体并非是行政机关时,那么我们就需要注意了,这会在我们申请行政赔偿的道路上添上一堵墙,会增加我们维权的难度,我们只能在确定了具体的,或是最有可能强制拆除我们房屋的人(有足够证明是行政机关)时,才可以申请赔偿,如果自己都没有弄清楚强拆主体是谁,那么,赔偿义务机关自然不会对我们作出赔偿决定的。
2、只有违法行政行为才能构成行政赔偿。
另外,只有违法行政行为才能构成行政赔偿,合法行政行为不能构成行政赔偿。行政赔偿仅以客观上行政行为违法为要件,而不以行政主体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为要件。
也就是说,在征地拆迁中,如果相关部门在强制拆除被征收房屋时,并没有针对被征收人作出补偿决定,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未保障被征收人救济权、知情权,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等程序,就直接强制拆除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房屋,或是侵害了被征收人其他合法财产,那其行为即构成行政赔偿。
但如果,相关部门在强制拆除房屋时,履行了相关的法定程序,保障了被征收人救济权等,同时也向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并获得了法院的准予执行裁定,那么,其行为可能就不构成行政赔偿。所以,凯诺律师在这里提醒大家,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之诉时,一定要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来判断其行政行为究竟是否合法或是违法,避免浪费掉自己的诉权。
3、只有合法财产被侵害,才能构成行政赔偿。
最后一点就是,行政赔偿的发生只能是行政行为侵害了当事人其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如果不是合法财产,那么就不构成行政赔偿。比如说,在征地拆迁中,相关部门在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强制拆除了被征收人有审批手续,有房产证的房屋,那么,其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总之,凯诺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是,房屋征收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在房屋被强制拆除以后,一定要马上搜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强制拆除房屋现场的照片、录像等等,然后马上报警,并咨询专业律师,如果有必要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