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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农村拆迁律师:房屋拆迁评估过程中一定要注意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同时,市、县级人民政府还应当要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也就是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部门需要给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补偿,征收住宅的,需要给予被征收人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等,如果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是经营性用房,比如小商店、加工厂、养殖场等等,那么,除了要给予被征收人房屋价值的补偿之外,还需要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费等等类用。
那么,对被征收房屋是如何补偿的呢?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对被征收人房屋价值的补偿是不能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也就是说,如果周边房价是每平方米七八千元,那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也应当不能低于这个标准。当然了,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最终能是多少,则需要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所以,从整个房屋拆迁过程中来看,对被征收人影响最大的一个环节则是评估环节。所以,凯诺律师在这里提醒大家,在遇到拆迁以后,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对拆迁评估环节引起重视,倘若有一点疏忽,或者说是把所有的决定权都交给征收方,那么,最终的评估结果都有可能会对被征收人非常不利。
因此,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提前了解有关评估方面的知识,尤其是评估程序,只有了解清楚了,那么,被征收人才有可能会拿到对自己较为有利的拆迁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