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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屋拆迁律师:在征地拆迁中,收到了补偿决定要怎么办?
无论是在集体土地征收中,或者是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极个别地被征收人可能会收到一份补偿决定。事实上,补偿决定是一份对被征收人权益产生极大影响的一份文件,一般情况下,该文件经常出现在被征收人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拒绝搬迁的情况下。
也就是说,如果被征收人认为补偿标准不合理,而不愿意搬迁,并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那么,征收方可能就会为了尽快实现征收目的,从而针对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人作出一份征收补偿决定,以此对被征收人进行施压,让被征收人尽快交出土地,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事实上,被征收人收到补偿安置决定说明征收方已经对被征收人下了最后的“通牒”,如果被征收人置之不理,那么就会被征收人造成很不利的后果。所以,凯诺律师在这里提醒大家,无论是在集体土地征收中还是国有土地征收中,一旦收到补偿决定,作为被征收人一定要引起重视。那么,作为被征收人在收到补偿决定后要怎么办呢?主要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马上审查补偿决定内容是否合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也就是说,征收补偿决定是按照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的内容来作出的,一般补偿安置方案中应当要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办理补偿登记的时间以及房屋面积、具体的补偿方案、补偿标准,同时还要有救济途径,包括行政复议的救济期限和行政诉讼的救济期限等等。
而集体土地征收中的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应当要有征收范围、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同时还要载明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
因此,大家在收到补偿安置决定之后,一定要对照相应的补偿安置方案审查补偿决定中的内容是否完整,是否明确,如果补偿安置决定中的内容不完整,不明确等,也就是说,对被征收人切身利益会产生影响的一些信息都没有明确在该文件中,那从原则上来说,该文件就是不合法的,此时作为被征收人一定要提警惕。
二、马上审查作出主体是否是法律规定的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裤条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中来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才是组织实施征收的主体,所以,按照法定程序上的来说,只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才有权作出补偿安置决定(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因此,如果有被征收人收到补偿安置决定,一定要马上审查作出主体是否符合上述的法律法规,如果不符合,如作出主体是乡镇人民政府或是村委会等等其他部门,那被征收人一定要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做好维权的准备工作。
三、马上审查作出程序是否合法
作出征收补偿安置决定与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一样,都有着严格的法定程序,因此,如果被征收人在征地拆迁中收到了补偿安置决定,除了要保持冷静之外,那么还需要马上对作出该文件的程序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