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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城市房屋拆迁律师:相关部门口头说无证房屋是违法建筑合不合法?
想必大家都知道,所谓的违法建筑一般就是未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办理审批手续,包括建设规划许可证等,擅自占用耕地而建的构筑物、建筑物。这种房屋一旦被相关部门发现或是被举报,那么通常情况下就会被直接认定为违法建筑。
一般,一旦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那对当事人来说是非常不利的,尤其是房屋在征地拆迁范围后,那么,被拆迁人拿到的拆迁补偿肯定是远不如别人高的。实践中,有的征收方为了低成本征收常常会将被征收人的房屋以各种理由认定为“违法建筑”给予被征收人极低的拆迁补偿或是对其不予任何补偿,并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通知或是责令交出土地决定。
有的当事人在收到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之后,往往会认为相关部门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往往不会按照决定书中的内容去做,最终导致房屋被相关部门给强制拆除。事实上,相关部门不分青红皂白的直接强制拆除所谓的违法建筑其实是非常欠妥的,尤其是当房屋被纳入拆迁之后,这种简单粗暴的行为直接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那也就是说,如果没有相关审批手续的房屋被拆迁后,相关部门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前,需要对这些房屋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在调查之后,如果房屋确实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比如是在确定征收范围之后抢建的等,那么则可以依法进行处理。
倘若没有履行调查、认定等程序,直接将所有的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无证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且不予补偿并强拆,那这种行为肯定是说不过去的。
另外,就算房屋没有在征地拆迁范围内,是相关部门在环境整治等其他活动过程中发现的,那么其也应当要按照《行政处罚法》中的规定进行,该法明确规定,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简单点来说就是,相关部门一旦发现或是接到举报有违法事实存在时,需要组织工作人员实地调查、询问情况,如果符合情况,那么就需要对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过一系列的调查、认定程序之后,那么方可根据调查结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