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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专业拆迁律师:房屋拆迁后,却被告知拆迁补偿款需要交税?
发布日期:2024-01-05点击率:243

  北京专业拆迁律师:房屋拆迁后,却被告知拆迁补偿款需要交税?

  实践中,被征收人与征收方就补偿事宜协商成功后,需要签订一份拆迁协议,但是有的在被征收人正打算签订协议的时候,突然被告知拆迁补偿款还需要交税,交完税剩下的那些拆迁款才属于被征收人个人,由于有的被征收人不知道,所以在问完应缴的税后会,通常会大吃一惊,自己的拆迁补偿款,缴完税后是大打折扣了,本来一百多万的拆迁款,最后只能拿到几十万,或是本来就只有几十万的补偿,连房都买不起,缴完税后便再也买不起了。

  近日就有一位当事人咨询律师说,自己家的房屋因规划被征收了,为了配合拆迁方征收工作,就打算尽快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也不想给他们添麻烦,可谁知,自己去签订协议的时候,竟被告知要交税,这一交税,算来下到手的拆迁补偿一下子少了不少,明明法律上规定,拆迁补偿不能低于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要保障被征收人户有所居,可一旦要交税,自己一家日后的生活怕是都有问题了,于是自己便暂时没有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打算再等等,与他们再协商协商。那么,房屋属于被征收人私有财产,在征收后所获得的拆迁补偿款应不应该要交税呢?

  对此,凯诺律师可以很明确地告诉大家,拆迁补偿款是不需要交税的,拆迁补偿款属于被征收人个人所有。

  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中的规定:

  一、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从上面的法律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拆迁补偿,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拆迁补偿属于被征收人所有,不需要在拆迁补偿里额外扣除税收费用。

  因此,实践中,如果有拆迁方要求缴税,并从拆迁补偿里扣除交税费用的话,那么其中一定是有猫腻的,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注意了,一旦发现拆迁方擅自以各种理由扣除自己所得的拆迁补偿款,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或是向上一级有关部门反映,要求对他们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倘若相关部门对所反映的问题置之不理,那么被征收人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在6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不交个人所得税了,那用缴纳营业税吗?

  有的当事人可能会误认为,既然征收补偿不用缴个人所得税,那就可能会缴纳营业税,但事实上并非如此。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中规定,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而且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中也有明确规定,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从上述的规定中我们再次看到,被征收的房屋如果是有收入的营业房屋,那也是不需要交营业税的。

  总之,最后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对于拆迁方要求交税的,被征收人一定要三思而后行,千万不要被他们忽悠了,一旦答应交税,并且签订补偿协议,那日后想要再维权就会变得十分困难。因此,在遇到被要求交税的情况时,最好先不要签订补偿协议,最好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在弄清楚真假后,再签订协议也不迟,避免把自己推入万丈深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