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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征地拆迁律师:2023年土地、房屋在征收范围后,一定要了解的三件事(下)建议收藏
我们在昨天的文章中已经提到,国家现在对土地的需求是越来越大,包括一些基础性建设(其中有铁路建设、水电站建设)、保障性安居建设以及其他的其公共利益而展开的建设性项目,大多都会用到土地,所以,就目前来看,今后可能会有部分老百姓遇上以各种名目展开的征地拆迁。
凯诺律师这里想说的是,一旦遇上征地拆迁,广大被征收人就需要提高警惕了,因为征地拆迁相对于来说比较的复杂,尤其是在广大被征收人不了解法律知识,不懂法的情况下,其在征收过程中就很有可能会被征收方牵着鼻子走。所以,广大被征收人在得知要有征地拆迁工作时,一定要先简单地了解一下土地征收程序或是房屋征收程序,毕竟征地拆迁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只要对征地拆迁有足够的认识,那么,被征收人在征地拆迁中,就会减少没必要的予质与纠纷。当然了,在了解征地拆迁程序的同时,也要知道以下几件事情,避免有所损失。
一、临时抢栽、抢种、加盖等
从实践过程中来看,很多被征收人在知道自家房屋或是土地被政府征收以后,会马不停蹄的为了增加拆迁补偿,在房屋周围进行新的建设,或是对部分房屋进行改建,扩建,加盖,甚至是在承包地上栽种各种树苗以及其他可以增加拆迁补偿的苗木等。
但是一般情况下,在相关部门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等文件以后,被征收人是不可以在房屋周边或是土地上进行任何的建设行为的,包括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改建、扩建、重建,或是在承包地上重新栽种果树等其他苗木等,这种行为通常会被相关部门认定为不正当增加补偿的行为,是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即使老百姓义无反顾的这样做了,相关部门在具体征收过程中,也会不予一分钱的补偿。
最主要的是,《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都有明确的规定。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另外,《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标准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收的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对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在遇上征地拆迁时,我们被征收人一定要遵纪守法,否则抢栽、抢种、抢建、扩建等行为不仅会阻碍了征地拆迁工作的正常进行,同时还会违背我们每一位公民都应该遵守的公正正义、诚实信用原则。
二、认为听证没有意义
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听证在征地拆迁中其实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步骤,但是很多被征收人根本不在乎,一般情况下,听证这个程序是出现在绝大多数被征收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之后。倘若绝大多数被征收人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那么,可以以书面的形式向相关部门提出自己的意见,相关部门则需要组织听证会,在听证会上,大家可以踊跃发言,如果听证会后,补偿安置方案中的内容有所变动,那么,相关部门需要根据听证会的情况修改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布。
总之,在这里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征地拆迁中,一定要注重这个听证环节,倘若绝大部分被征收人对补偿标准有异议,那么,通过听证,也有可能会让相关部门提高补偿标准。
三、手里必须要有拆迁协议原件
双方就补偿事宜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被征收人手里必须要有一份协议原件,以免日后相关部门不按照协议履行自己的补偿职责时,被征收人手里没有相应的证据来证明。实践中,经常有相关部门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往往就会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协议义务,比如现在政府没有钱,要缓一缓,让被征收人耐心等待等,那么,此时被征收人若想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权的话,就会因手里没有相关的协议,从而给自己维权带来一定的困难。
所以,这里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如果征收方执意要走已经签好字的协议原件,那么被征收人要坚决不同意,倘若非要以盖章等理由拿走,那也得让他们录个视频以作证据,以免他们日后不认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