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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屋拆迁律师:以划拨的方式取得的土地,需要给予补偿吗?
收回土地使用权并不能白白地收回,如果是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比如修路、修建设铁、建议公园广场,或是建设保障性住宅等的话,那么,在相关部门收回该国有土地使用权时,还需要给予土地使用权人相应的补偿。
对于补偿标准,一般情况下,则是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给予补偿。其中,倘若该国有土地上建有房屋,那该房屋的价值应当不能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周边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也就是说,倘若房屋周边的市场价格每平方米是七、八千,那给予土地使用权人的补偿也应当要保持在这个价格左右,这是最基本的征收补偿原则。
不过,实践中,许多人可能会遇到这种情况,就是相关部门以该土地使用权是通过划拨的方式取得的,所以不仅不予该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费,而且就连土地上的建筑物、地上附着物也一并不给予补偿。
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因此,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如果补偿不合理,或者相关部门以该土地是以划拨的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为由,不予任何补偿时,那么,老百姓就需要提高警惕了,这很有可能是相关部门想以上述“手段”来降低建设成本。对此,大家可以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并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启动相应的法律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