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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不合理,申请信息公开国土部却不答复?县政府:15日内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
实践中相关部门对被征收人的申请置之不理,或是答非所问?怎么办呢?
【基本案情】
曾某某是湖北省某市某县人,其在当地拥有合法的房屋。2018年,曾某某所在县进行棚户区改造,通过相关文件,曾某某得知,其的房屋也在棚户区改造的范围内。房屋被征收后,曾某某想着棚户区改造是一件好事,不仅可以让自己的生活质量有所改善,其现在居住的环境也会进一步地得到改变。所以其本打算棚户区改造开始后,要积极地配合征收方的工作。
但是在得知补偿标准的那一刹那,曾某某开始退却了,此次棚户区改造的补偿标准,压根就无法保障自己以后的生活,倘若按照现在的补偿标准对进行补偿安置,那其还要倒贴,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曾某某不仅没有与相关部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同时也没有进行搬迁。
曾某某在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其也没有一味地等待,而是转而咨询专业律师,因为其知道征地拆迁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所以其也没有一直拖着。随后,曾某某从网上查找到了专门做征地拆迁案件的凯诺律所,经过与凯诺律所的律师沟通后,其大概知道了相关的法定程序,但由于案件较为复杂,于是曾某某希望能当面与凯诺律师就问题进行沟通。
双方协商后,曾某某不远万里来到了北京,与凯诺律师面对面地就自己所遇到的问题进行了沟通,通过长时间的沟通,曾某某在思考后,决定委托凯诺律师全权代理此案件,于是便于当日与凯诺律师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希望凯诺律师能尽快帮助自己。
【维权过程】
凯诺律师介入该案件后,第一时间前往曾某某所在地进行调查和走访,虽然通过调查收集了一些证据材料,但由于相关部门未将重要的信息向大家公开,所以证据材料仍然有所欠缺。于是回京以后,凯诺律师马上又指导曾某某分别向各个部门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此次项目的相关文件及批复文件。
几日后,凯诺律师陆续收到了相关部门的答复,可是已经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凯诺律师与曾某某仍未收到国土部门的答复。面对国土部门的这种行为,凯诺律师在与曾某某沟通过后,决定指导曾某某针对国土部门的行为向县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请求确认国土部门不履行自己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立即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
在具体的复议过程中,国土资源部门称,曾某某等人所申请的信息公开材料不存在,已经无法提供,所以就未进行答复。但是凯诺律师认为,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 即便申请的信息不存在,也应当要以书面的形式告知被征收人,但是国土部门却置之不理,很显然,国土资源部门的行为已经严重违背了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
【案件结果】
最终县政府作出决定,责令国土部门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的15日内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
【律师说法】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的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另外,《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还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但实践中,个别相关部门却忽略法律法规,在遇到不予公开或是所申请的材料已经不存在的,往往不是答非所问,就是置之不理,那么这种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对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大家在生活中,如果遇到相关部门不予公开或是对自己所申请的材料置之不理,答非所问的情况时,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并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依法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