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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江县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中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根据该《办法》中的第四十一条规定,符合安置条件,按人口予以安置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权益的在册实际人口;
(二)被拆迁房屋为合法建筑;
(三)除被拆迁房屋外,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无宅基地和住房,及未曾实施住房安置的(安置住房二次拆迁的除外);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实有安置对象进行安置:
1.原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征地“农转非”或取得蓝印户口后未享受城镇居民待遇,仍保留承包经营土地并实际居住、生活在原地(原籍)的人员;
2.原户口在所在村组的现役和退伍军人(不含现役军官、已享受转业安置待遇的士官、在外结婚定居人口)、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强制戒毒以及服刑人员;
3.被征收人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配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虽没有承包经营土地、也未享受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但户口已迁入的(因特殊原因,户口未能及时迁入,但符合户籍迁移政策的,经征收工作联席会议认定,待户口迁入后享受安置待遇);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从上述的法律法规中我们可以看到,一般认定被安置对象主要从上述四个方面来进行认定,比如村民在村内是否有合法房屋,是否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户口登记是否在该村村集体内,是否属于该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
如果不符合上述几个条件,那么可能就不会被认定为被安置对象。当然了,对于户口性质因征地拆迁已经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如果其仍然在该村村集体内生活,且也没有通过有偿退出的方式退出承包地的村民,该村民也是可以享受安置政策的,即属于被安置对象。
除此以外,因上学将户口转走的,或是因上学、退伍原因要将户口迁入的村民,也是可以被列为被安置对象的,即可以享受安置政策。
总之,凯诺律师要说的是,被安置对象的认定一定要结合实际的情况来确定,不能简单地以户口在不在该村村集体内等对被安置人口进行认定,这样就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实践中,如果广大被征收人遇到,村委会以自己户口不在村集体内或是因其是外嫁女等为由就判定自己不属于被安置对象,拒绝为自己补偿安置的话,那么,老百姓可以尽快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