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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征收房屋之前需要先制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作出征收决定,然后就补偿安置方案征求老百姓意见,与被征收人协商补偿,补偿协商好之后,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补偿是房屋征收过程中最主要的步骤之一,是关系被征收人核心利益的重要环节。
一般情况下,只有补偿安置完完全全落实后,征收方才可以实施强制拆除。但是实践中,有的征收方在补偿没有落实到位,甚至都没有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就为了尽早实现征收目的,直接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那么这种行为是否合法呢?
答案显然是不合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第十二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所以,在补偿没有到位的情况下,就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主是违背上述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
那么在被征收人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履行补偿安置协议,拒绝搬迁的情况下,征收方如何尽快拿到土地呢?
对于补偿标准不满意,而拒绝签订补偿协议,拒绝搬迁的情形时有发生,但这种行为对被征收人来说也是一种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方法,所以征收方若想拿到土地,就只能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先对被征收人作出补偿决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也就是说,在被征收人拒绝搬迁,签订补偿协议时,作出补偿决定是第一步。在这里凯诺律师要提醒大家,在收到补偿决定后,如果对补偿决定不满意,可以在收到补偿决定之日起的60天内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在6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补偿决定。
如果不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话,那么征收方可能就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则是第二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不过,从上面的法律法规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征收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只能是在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下才可以,倘若被征收人向法院提起了诉讼,那征收方就不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了,只能等到该案件结束。
而且申请强制执行的时候必须要向人民法院提供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在法定期限还没有届满,或是还没有拿到法院的裁定书,就擅自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其行为就属于严重侵害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是违法行为。此时,被征收人可以立即拨打110报警,要求警察立案调查,并收集证据材料。
总之,凯诺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是,征收方不能随随便便的经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必须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必须要有征收补偿决定,法院作出的准予强制执行行政裁定书,如果没有这两个文件中的任何一个,其拆除行为都是不合法的,建议被征收人最好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尽快向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