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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一些老百姓在我们的平台上咨询律师说,村委会就征地拆迁的事情,在所在村召开了会议,会议上并没有提到被征地拆迁之后如何安置村民,也没有具体的补偿安置方案,只是就土坯房、砖瓦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口头上予以说明,土坯房按四百多元一平方米进行补偿,砖瓦房按九百元一平方米进行补偿,房屋置换的,按1.15平方米进行置换,城镇区内的房屋拆迁按两千八百元的标准进行补偿。那么,这样的拆迁补偿标准是否合理呢?
征地拆迁必须要有书面的补偿安置方案
首先,凯诺律师这里想要说明的是,无论是集体土地征收,还是国有土地征收,在征收之前必须要保障被征收人知情权,依法将土地征收预公告、拆迁公告、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以书面的形式在被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如果多数被征地农民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部门还应当要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保障被征收人的听证权。
因此,实践中如果相关部门仅委托村委会或是由房屋征收部门开会口头上告知补偿标准,且也没有以书面的形式告知被征收人其他事项,那么征收方的征收行为则就不合法的,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法定程序,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另外,关于补偿标准,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由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比较复杂,尤其是在征收过程中涉及农村村民住宅时,情况就更为复杂,所以关于农村土坯房、砖瓦房拆迁补偿标准是多少,每平方米给予多少拆迁补偿,法律法规上并没有具体且详细的规定,都是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结合当地相关的法律法规由评估机构评估来确定的,且每个地方所规定的补偿标准都有所不同。
比如《重庆市巴南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中的规定,被征收人选择农村宅基地自建安置的,应当符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以及国家和本市关于宅基地建房的有关规定。
住房安置对象采取安置房安置或者货币安置后不得再申请农村宅基地新建住房。
被征收人选择农村宅基地自建安置的,宅基地自建住房安置对象按6000元/人给予自建住房补助。
被征收人安置房安置或者货币安置的,住房安置建筑面积标准为30平方米/人。
安置房安置的,应安置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砖混结构房屋的重置价格标准购买。对未装修的安置房按应安置建筑面积给予500元/平方米的新房装修补助。
再比如《徐州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办法》中的规定,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由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按其评估价值予以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其安置面积根据经依法认定的征地房屋建筑面积进行安置,并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结算方式结算。
虽然有的地方就农村房屋拆迁(包括土坯房、危房、砖瓦房)怎么补偿给出了具体的补偿标准,但仍然有地方规定是结合实际的情况来确定最终的补偿标准的。
但不管如何,我们从上述的法律法规中可以看到, 集体土地征收中,涉及农村村民住宅的,一般都是采取货币补偿、产权置换及提供宅基地建房的方式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的,原则上来说,农村房屋在遇上拆迁时,征收方均需要遵循以下两个原则,一是尊重老百姓意见,不能强迫老百姓签订补偿协议,或是强损耗农民搬迁,二是必须要给予被征收人公平、合理的拆迁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宅财产权益。
因此,实践中,如果您觉得拆迁补偿不合理,或是发现有征收方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征收,比如,侵害了被征收人知情权,听证权,甚至是救济权等,那么建议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并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向相关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或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