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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许多被征收人对补偿有异议时,经常会以拒绝签订补偿协议守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认为,只要自己不搬迁,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征收方就不会把自己怎么样,久而久之,征收方也就会妥协给予自己较高的拆迁补偿。
虽然,拒绝签订补偿协议的行为是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方式,但是这种方式如果后续被征收人不做任何的工作,那同样也会让被征收人处于在不利的不位置上,当然这并不是让被征收人直接签订补偿协议,直接签订补偿协议也是不利于被征收人的,凯诺律师想要表达的是,在拒绝签订补偿协议之后,我们被征收人就需要及时地采取有效的措施来应对,比如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向相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等。
不过,实践中由于许多被征收人的法律意识不强,所以往往等到相关部门下达的各种文件后才会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
因为,被征收人在拒绝签订补偿协议后,征收方为了尽快完成征收工作,对被征收人直接作出补偿决定。收到补偿决定后,那么则意味着被征收人的房屋可能随时会被拆除,房屋一旦被拆除,甚至是被司法强拆,那就会让我们再次被动的位置上,因为很多时候的强拆往往是发生在被征收人不知道的情况下,这样一来,被征收房屋内的物品、饰品等就会被严重损坏,虽然房屋被强拆后,被征收人仍然有起诉的机会,但相对于来说维权的难度就会增大,所以律师还是建议大家不要等到房屋被强拆的那一步才想起诉讼。那么,广大被征收人在收到补偿决定后,怎么才能确定它是否合法或违法,依法撤销补偿决定呢?被征收人可从以下几点来看
1、补偿决定内容是否完整
想必大家都知道,补偿决定是依据补偿安置方案由相关部门作出的,所以,大家在收到补偿决定后,可以先审查一下该补偿决定中的补偿内容是否完整,比如有没有房屋具体的面积、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另外,还要审查该补偿决定中有没有告知广大被征收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以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补偿决定的依据、理由等。
如果大家收到的补偿决定中并没有上述内容,或是内容不完整,也没有告知大家相关的救济期限和途径,那么该补偿决定原则上来说则是不合法的。
2、作出补偿决定前有没有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等
也就是说,在具体实施征收之前,征收方有没有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征收公告等文件,如果没有这些文件,而是征收方直接拿着补偿协议让被征收人签,那则就侵害了被征收人知情权。除此之外,还要看有没有保障被征收人的选择权,一般而言,被征收人是有选择产权置换、货币补偿的权利,同时评估机构也需要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如果征收方指定一种补偿方式,或是评估机构是由征收方直接选定的,那则是不合法的,就侵害了被征收人选择权,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征收方作出补偿决定,那该补偿决定的合法性也就有待商榷了。
所以,大家在收到补偿决定后,可以想一下自己在整个征收过程中,征收方有没有侵害自己的选择权、知情权等,如果有,那建议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地向法院提起诉讼,撤销补偿决定。
3、有没有遵循征收补偿原则
虽然法律法规上并没有做出具体的补偿规定,但是却明确规定了征收补偿原则。《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土地征收不能低于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
实践中,如果征收补偿低于上述征收补偿原则,补偿远远无法保障被征收人被征收以后的生活,那么,被征收人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撤销补偿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