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保律师网—北京环保律师—北京凯诺律师联系我们 | 加入收藏

法律热线:
010-53359288 / 18601155977

北京土地征收律师:超过“一户一宅”标准的宅基地上房屋会被如何处置?
发布日期:2022-11-04点击率:392

  农村宅基地是保障农民安居乐业和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想必大家都知道,现在申请宅基地可谓是非常的困难,很多人想申请都申请不下来,所以,在农村能拥有一处合法的宅基地是一件很值得高兴的事情,只有拥有合法的宅基地,我们才能住着舒心,吃着放心,不用担心哪一天被收走。

  不过,需要大家记住的是,宅基地是有标准的,每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而且宅基地的面积还不能超过地方规定的标准,因此如果您已经拥有一处宅基地了,那么在没有分户的情况下,再去向相关部门申请可能就无法获得。但实践中,有的由于宅基地的位置不太好,就会在未获得批准的情况下在别处另起一处,那么这样一来就形成了“一户多宅”。

  具体而言,所谓的“一户多宅”是指农村居民一户实际占有两处及以上宅基地。不过,形成一户多宅的原因有很多种,并非只有以上一种,具体有以下几种:

  (1)农户因地质灾害及扶贫搬迁、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能源、交通、水利、土地整治等情况,易地占地新建住宅后,原宅未按规定拆除的。

  (2)农村村民已经有一处宅基地了,但由于地理位置不好或是其他原因,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又私自占用耕地、林地、建设用地,甚至永久基本农田、自留地等新建住宅。

  (3)擅自买卖房屋、宅基地等其他原因造成一户多宅的。

  不过,再重申一次,“一户多宅”原则上来说是不合法的,是违反《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那么,对于多出来的一般会如何处置呢?

  我们以东至县为例,根据《东至县农村“一户多宅”分类处置实施办法(试行)》中的规定,倘若村民是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进行建设的,必须要依法拆除,恢复原状。

  永久基本农田是受国家严格保护的,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是依法划定的优质的耕地,其主要用途粮食生产,比如小麦、水稻等,任何人、任何单位都不能占用。

  因此,实践中一旦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进行建设,且超过了一户一宅的标准,那么所建建筑必然是会被拆除。所以无论如何大家都不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进行建设,避免得不偿失。

  针对第二类一户多宅的处置,对于有安全隐患、危旧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结合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分类处置,依法拆除的,不动产登记部门按规定依法注销不动产权证,宅基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筹管理。

  上述规定的意思是说,如果一户一宅以外的宅基地上房屋已经无法使用的话,则仍然会面临着被拆除的局面。

  针对第三类一户多宅的处置,比如一户一宅以外的房屋功能齐全,保存比较完好,一般则是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统筹管理,可以鼓励农村村民有偿退出多余的宅基地,调剂给没有宅基地、缺房或是困难的农户使用,也可以安排用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当然了,对于超过一户一宅标准的,但是农户不愿退出的,那么则可能就会有偿使用宅基地使用权,就是向相关部门缴纳一定的费用之后,才能继续使用。

  最后,该《实施办法》中还提到,对于不服从“一户多宅”处置管理,应依法查处,并通过法定程序予以信用惩戒。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因继承原因形成的“一户多宅”是合法的,村委会或是相关部门不能强迫村民退出,甚至强制收回,这是不合法的。实践中,如果有村民遇到自己因继承一下子拥有了两处宅基地,但村委会以各种理由要求自行拆除多余的一处宅基地上的房屋,或是要收回宅基地,那么村民可以向上一级有关部门反映,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凯诺律师最后想要说的是,超过一户一宅标准的其他房屋是否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一户一宅”的规定,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来确定,相关部门不能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否则其行为就是不合法的。实践中,如果大家遇到关于一户多宅方面的问题,可以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并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启动相应的法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