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两个月获得满意拆迁补偿,山东当...
- 【收案公告】凯诺行政律师团队介...
- 凯诺拆迁律师团队近期办案行程
- 凯诺律师团队近一周办案行程
- 【收案公告】凯诺律师介入海南某...
- 2024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招贤纳士
- 凯诺拆迁律师团队办案行程
- 2024年凯诺律师事务所国庆放假通知
- 凯诺律师事务所中秋节放假通知
- 【收案公告】凯诺律师介入广元市...
电话:010-53359288
邮编:100071
E-mail:bjcls@163.com
近日,有当事人咨询律师说,自己家的土地并不是很多,也就七、八亩,但是其中有几亩地由于在一个区片,且又在马路边的位置上,所以就被纳入征收范围内了,可自己并不想土地被征收,一旦被征收,日后生活可能就没有保障了,就只能靠剩下的几亩地为生了...
还有的当事人则说,征收方因建设光伏电站征收了自家土地,但是自己并没有看见任何文件,也没有人找自己协商补偿,村委会便要求自己去大队签订协议,但他想拒绝这种征收,拒绝交出土地...事实上,像这样的咨询并非个例,那么遇到土地征收,农民可以拒绝交出土地,拒绝征收吗?
首先我们先来看一下关于征收,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五)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从上述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如果因公共利益的需要,相关部门是可以征收老百姓土地的。但是,在征收过程中,必须要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必须要依法依规地进行,依照法定的征收原则给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实践中,如果相关部门未依据《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进行征收的,比如未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未发布补偿安置方案、未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未取得征地批复,对于未签订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没有作出补偿决定、没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便强拆房屋、强征土地的等,那么征收则是不合法的,此时被征收人则可以拒绝交出土地,拒绝征收。
反之,倘若征收方有依法依规地进行,既在法律规定的框架下实施了征收,给予了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补偿,同时又保障了被征收人知情权,救济权、参与权等,那么被征收人就不能拒绝征收,否则征收方就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简单点来说就是,一般要是合法征收的话就具有强制性,倘若是违法征收,那么被征收人则可以拒绝征收。所以,大家在遇到土地征收时,可以先审查一下征收行为是否合法。
总之,凯诺律师最后需要再次提醒大家的是,如果遇到土地征收,一旦发现征收方的征收行为不合法,未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征收,未发布征收公告,补偿安置方案等,那么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地向相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