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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新《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施行后,不少地方都陆陆续续地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并发布了新的土地征收程序规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规定等,就针对如何对被征地农民进行补偿安置做出了明确规定,并将土地征收程序进行了细化,可以说新的规定进一步地保障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近日,河北省为规范征收土地行为,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合理用地,就根据上述两部法律法规及其他的法律法规发布了河北省最新的征收土地程序规定,不仅明确了征收原则,明确了补偿安置方案内容,还进一步地明确了征收土地报批程序等,下面凯诺律师就结合该规定来告诉大家,新规都是如何保障大家权益的
首先,征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根据《河北省征收土地程序规定》第三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开的原则,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事实上,无论是因什么原因展开的征收项目,无论项目有多急,上述这一条原则都不能擅自改变,倘若征收方征收土地未将相关信息公开,或是同样的情况采取不同的补偿措施,甚至以各种理由降低被征收人补偿,那则是不合法的。
其次,补偿安置方案必须要进行公告
《河北省征收土地程序》第九条规定明确了补偿安置必须要有的内容,且明确规定要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告,可以说确实保障了被征收人的知情权。《河北省征收土地程序》第九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村民小组范围内以张贴的方式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应当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一并公告。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征收土地范围(另附范围图并张贴);(二)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三)征收目的;(四)补偿方式和标准;(五)安置对象;(六)安置方式;(七)社会保障;(八)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九)异议反馈渠道;(十)其他事项。
补偿安置方案是大家知道补偿标准的重要途径,大家可通过补偿安置方案知道补偿标准到底合不合理,因此,实践中,如果征收方未将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告,或是补偿安置方案内容不完整,那么则就侵害了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是不合法的行为,此时,作为被征收人则可以采取法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再者,补偿协议签约必须要达到两个90%的比例
与其他地方不同的是,河北省此次发布的新征收土地程序规定明确规定,征收方若想占用土地,必须要完成两个百分之九十,才能向有关部门报批,第一个百分之九十就是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人数必须要达到90%,这点在其他地区发布的补偿安置规定中也都有规定,第二个则是,如果有10%以上的土地面积未签约,那么即便签约人数达到了比例,其也不能向有关部门报批,简单点来说就是,签约人数和签约人数所占用的土地面积都达到了90%,征收方才可以向有关部门报批,否则就无法获得批准文件。
根据《河北省征收土地程序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具体情况及保障其合法权益的措施。拟征收土地的使用权人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比例不得超过应当签订协议总数的10%,未签订协议土地面积不得超过拟征收土地总面积的10%。
对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实践中,如果广大被征收人遇到在未达到签约比例的情况下,就强行占用土地,那么建议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地向上一级有关部门举报,或是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对征收土地决定不服的可以复议
根据《河北省征收土地程序》第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市、县(市、区)政府应当自收到征收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市、县(市、区)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并在拟征收土地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村民小组范围内以张贴的方式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具体工作安排,以及公告期限,对征收土地决定不服的复议权利、复议机关和复议期限等内容。
从上述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河北省发布的新征收土地程序规定中不仅明确了征收土地公告内容,还明确规定,广大被征地农民如果对征收土地决定不服,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说,河北省此次发布的征收土地程序规定进一步地保障了广大被征收人的救济权。
总之,凯诺律师最后想要说的是,征地拆迁关系到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大家一定要及时地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及政策规定,避免在征地拆迁中吃亏,倘若遇到拆迁补偿不合理,征收方剥夺自己相关的权益,强制拆除房屋等,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并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启动法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