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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罗某某在贵阳市某区投入了30万元建设了自己的小公寓,建设完成后便与家人一直居住于此。因房屋地理位置比较好,商业价值较大,便被开发商看中,随后,罗某某公寓附近就有不明身份的人员开始不断地巡查,甚至还对罗某某家人进行了一定程度的骚扰。到了最后,罗某某才知道自家公寓要被征收。
可是看到补偿标准后,罗某某认为拆迁补偿特别的不合理,于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补偿标准能有所提高,罗某某联系上了凯诺律师,通过多次沟通,罗某某委托了凯诺律师全权代理此案件。
但让大家都没有想到的是,案件还在进一步地审理中,罗某某的房屋就被街道办事处给被强制拆除,罗某某也被控制。见此状况,凯诺律师指导罗某某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经过多次开庭审理,法院判决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罗某某房屋的行为违法。
实践中,类似于罗某某这样的情况并非个例,有的征收方为了尽快拿到土地,完成征收工作,通常会在被征收人提起行政诉讼,或是与被征收人还未签订补偿协议、未给予被征收人任何补偿的情况下,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
但是凯诺律师要告诉大家的是,无论是被征收人提起诉讼后,征收方强制拆除了房屋,还是在被征收人未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房屋被征收方强制拆除,其征收方的强拆行为都是不合法的。
因为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均明确规定,实施征收应当要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征收方若想尽快拿到土地,实现征收,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协商不成,未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 必须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对被征收人作出补偿决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强制执行只能是在被征收人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是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用大白话来说,就是被征收人因拆迁补偿、拆迁程序不合法等委托律师提起了行政诉讼的话,那么一般情况下征收方是不可以强制拆迁的,就算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可能也得不到法院的允许,只能等到诉讼终结,倘若强行拆迁,那么拆除行为即会被判定违法。
对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在征地拆迁中,无论是有没有收到补偿决定,只要觉得拆迁补偿不合理,征收行为不合法,都需要提前收集证据材料,比如收集好所有的票据,包括水、电票据等,对房屋前后、里外进行拍照,将贵重物品搬到安全地方,并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及时地启动法律程序,阻断征收方的强拆行为。
提起行政诉讼后,倘若自己不在家,征收方趁机强制拆除了房屋,那么被征收人还要对被强制拆除后的房屋现状进行拍照、录像,如果自己在强拆现场,那么此时,一定要保持冷静,拿出手机尽快取证,尽量将强拆人员拍进去或是录进去,这样可以更好地确认强拆主体,千万不要上前去阻止征收方的强拆行为,也不要使用过激的行为或是语言试图让征收方停止强拆,避免自己及家人受伤。
在拍照、录像之后,尽快将自家房屋被强拆的情况告知代理律师,并按照律师说的去做。
总之,凯诺律师要告诉大家的是,征地拆迁关系到被征收人的利益,如果补偿不合理,房屋被强制拆除,一定要尽快地咨询专业律师,千万不要一味地拖延,否则,一旦错过诉讼时效,那么就会对被征收人的权益产生很大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