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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过程中,原则上来说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如果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话,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是不能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周边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如果是农村宅基地上房屋拆迁,原则上来说是不能低于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
但是许多被征收人在征地拆迁中,通常都会认为补偿特别的不合理,补偿远远低于上述的补偿原则,就算已经签订了补偿协议,也会特别后悔,尤其是农村拆迁。那么,为什么自己的拆迁补偿会比较低呢?房屋拆迁补偿低大概有以下四种原因
一、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
实践征收中,有个别征收方为了尽快拿到土地,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协商不成的情况下,通常就会拿被征收房屋未办理审批手续打压被征收人,将被征收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然后口头告知被征收人,“你这房屋是没有手续的违法建筑,现在给你的补偿已经远远多于其他人的,或是给你的补偿已经是按合法建筑给予的,如果你现在不签订补偿协议,不搬迁,那日后连这些补偿也没有了”听到征收方说的这些话时,很多被征收人就会因房屋没有产权证而产生心理压力,会非常担心自己失去眼前的这些拆迁补偿,于是便与征收方签订了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这样一来,自然拆迁补偿就会比较低。
事实上,房屋是不是违法建筑,征收方口头上说了不算,一般需要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进行认定,比如实地走访、调查等,这是最起码的,如果连实地调查都没有,那显然违反了法定程序。
另外,征收方将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是在补偿事宜未协商成功的情况下,便以房屋是“违建”为由对被征收人作出行政处罚,不给予其补偿,同样也是不合法的,违反了法定程序,存在以拆违促拆迁的嫌疑。
《土地管理法》中规定,需要征收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总之,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在补偿事宜未协商成功的情况下,将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并以口头威胁,那被征收人一定要提高警惕,并建议最好不要签订补偿协议,或是提前搬迁,否则你拿到的补偿一定会比别人低。
二、你的房屋太旧
在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有的始建年限比较晚,有的则比较早,始建年限比较早的,其房屋外观和质量肯定不如比较晚的房屋新或者是好。对于这类房屋,可能有的征收方就会以房屋已经特别老旧,质量不好等为由,降低被征收人的拆迁补偿。
但这其实也是很不合理的。因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如果征收方以房屋老旧、坍塌等为由,拒绝给予补偿或是少补偿,那么,建议被征收人一定不要签订补偿协议,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通过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评估程序不合法
房屋拆迁评估影响着被征收人的利益,如果评估程序不合法,比如评估机构是由征收方擅自选定的,评估方法选用不利于被征收人,比如住宅拆迁,选用成本法评估,那么拆迁补偿自然也会非常低。
另外,评估时点也影响着被征收人的利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的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如果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迟迟没有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而是等到几年后才以作出征收决定之日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倘若在这期间,房地产市场价有变化,那很有可能就会导致被征收人买不起房。所以,在评估阶段,被征收人也要提高警惕,否则稍有程序上的不合法,就有可能导致自己无法获得合理的拆迁补偿。
四、房屋被认定为危房
除了以上三种原因之外,还有一种也是我们大家常遇到的,就是房屋被认定为“危房”。实践中,有的征收方在与被征收人未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通常会在拆违的过程中,给合法房屋挖个洞,然后再以房屋存在安全隐患为由将房屋认定为“危房”,强迫被征收人搬迁或是签订不合理协议,或是直接告知被征收人,你这房屋已经有裂痕了,已经不适合居住人了,现在给予你的补偿已经很高了,如果再纠结下去,等危房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果,恐怕你拿到的补偿还会再减,听到这,房屋被认定为“危房”的被征收人就会开始慌了。
但其实,申请危房鉴定的主体只能是房屋所有权人,征收方是无权申请危房鉴定的,如果自己没有申请危房鉴定,那么这很有可能就是征收方惯用的促进征收的手段。
所以,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在听到征收方的上述话语时,千万不要轻易地相信,也不要慌张,否则,拆迁补偿肯定会比别人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