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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被征收后,双方一般需要就补偿事宜签订一式两份的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及征收人需要按照协议中约定的履行各自的义务。比如征收方按照支付相关的补偿费用,无法提供现房的,需要支付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助费或是周转用房等,被征收人需要在期限内将房屋腾空,交付给征收方。在完成自己的补偿义务后,那么征收方才可以实施征收。
可是实践中,有的被征收人在未获得任何补偿安置的情况下,房屋便被征收方给直接强制拆除了。一般情况下,在房屋征收或是土地征收中,征收方未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协商妥当,签订补偿协议,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下,直接强制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其强拆行为必然是不合法的。
因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从上述的法律法规中可以看到,征收方若想强制征收,只能是在被征收人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启动法律程序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获得法院的允许时才可以,否则就违反了上述规定。
那么,在已经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倘若房屋被征收方给强制拆除了,那么,其强拆行为是否合法呢?被征收人是否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呢?下面,我们以相关的案例来为大家浅析一下
张某某的房屋因项目建设被征收,在补偿安置阶段,张某某与征收方签订了补偿协议,并且领取了拆迁过渡费和奖励费,后房屋被征收方强制拆除了。
房屋被强制拆除后,张某某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判决相关部门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为违法。最终,法院判决相关部门强制拆除张某某房屋的行为违法。
针对法院的判决,我们可以确认,就算已经签订了补偿协议,被征收人仍然是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而且征收方的强拆行为也是不合法的。
在法院判决后,相关部门不服,向法院提出了上诉,征收方认为,张某某不仅签订了补偿协议,而且还领取了拆迁过渡费和奖励费,将房屋交付给其,即丧失了房屋所有权,所以,张某某以房屋被毁为由提起行政诉讼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另外,拆迁过渡协议中已经明确约定对张某某安置补偿标准、程序和途径,不存在未进行安置补偿的情形,而且,虽然相关部门是征收主体和实施主体,但拆除张某某房屋的是村委会,其没有组织、安排实施强拆行为。
针对本案,法院认为,相关部门作为征收主体,具有依法组织征收行为的法定职权。其下设的改造指挥部与村委会签订了开发建设协议,约定由村委会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改造区域内被拆迁户房屋和附属物的拆除等工作。所以改造指挥部与村委会签订的法律后果应当由相关部门承担,所以,张某某以相关部门为被告提起诉讼并无不当。
而且,最主要的是,无论是集体土地征收还是国有土地征收,均应当在完成补偿安置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获得法院的准许强制执行裁定前,相关部门没有直接强制拆除被征收房屋的权利。就算被征收人已经获得了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相关部门在强制拆除前也需要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对被征收人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但是本案中,相关部门在没有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没有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没有完成补偿安置的情况下,仅以被征收人签订了补偿协议等为由,直接强制拆除了张某某的房屋,其强拆行为显然是不合法的,明显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
房屋征收关系到被征收人的利益,所以相关部门在具体征收时必须要遵循“先补偿、后搬迁”、“无补偿则无征收”的原则。实践中,广大被征收人如果遇到征收方在未保障自己补偿安置利益的情况下,就以各种理由将房屋强制拆除,那么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并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启动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另外,提醒一下大家,就算自己已经签订了协议,但只要补偿没有到位,那么被征收人仍然还是可以提起诉讼的,千万不要被征收方的各种话给吓唬住,避免错过维护合法权益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