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两个月获得满意拆迁补偿,山东当...
- 【收案公告】凯诺行政律师团队介...
- 凯诺拆迁律师团队近期办案行程
- 凯诺律师团队近一周办案行程
- 【收案公告】凯诺律师介入海南某...
- 2024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招贤纳士
- 凯诺拆迁律师团队办案行程
- 2024年凯诺律师事务所国庆放假通知
- 凯诺律师事务所中秋节放假通知
- 【收案公告】凯诺律师介入广元市...
电话:010-53359288
邮编:100071
E-mail:bjcls@163.com
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双方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之后,必须要按照协议中约定的履行各自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能毁约、违约,擅自更改协议。可实践征收中,有的征收方则会擅自毁约,不履行补偿义务,不对被征收人补偿安置,面对这种情况,被征收人可以直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他们继续履行补偿协议。
不过,签订完补偿协议就想反悔这种事,不光会发生在征收方身上,有的被征收人在签订完补偿协议之后,也会非常地后悔,其原因是发现自家的补偿比别人家的低,补偿不合理,所以想要撤销、确认协议无效,重新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
但是,凯诺律师需要告诉大家的是,双方就补偿事宜协商妥当并签订完补偿协议后,如果所签协议是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那么,无论是被征收人还是征收方都是不可以随意反悔的,需要按照协议中约定的履行各自的义务。但是,如果签订补偿协议的过程中,存在以下几种情况,那么被征收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确认无效或是撤销。
一、协议签订主体不合法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一般能组织实施征收土地的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以,与我们签订补偿协议的人一般也只能是市、县级人民政府的相关工作人员,如果是其他主体,则需要有市、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书面委托书,如果没有书面委托书,直接代替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那么该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则就有待商榷了。
与此同时,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的主体也只能是被征收人,即房屋所有权人或是土地使用权人,倘若是其他人在没有被征收人的委托下代替房屋所有权人或是土地使用权人签订补偿协议,那么事后若得不到被征收人的追认,那么,该补偿安置协议就没有法律效力,被征收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撤销或是确认无效。
二、签订补偿协议时存在威胁等行为
想必大家都知道,无论是行政协议还是其他合同,一般都是建立在双方自愿、公平、合理的基础上,在此基础上所签的协议,一般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如果在签订协议时存在威胁、强迫等违法行为,那么所签协议则就不合法,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协议无效或是撤销该协议。
不过,需要提醒大家的是,想要确认协议无效或是撤销所签的协议,被征收人手里必须要有可以证明是征收方强迫或是威胁自己签订协议的证据。因此,建议大家在征收过程中要及时地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比如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等,只要有证据,那么我们就有很大的把握获得胜利。
三、土地征收本身就不合法
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相关部门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土地的,必须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但是,实践中,有的征收方为了节省时间,为了能在规划的期限内完成征收工作,便在未获得相关部门批准文件的情况下,就展开征收工作,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但没有征地批复文件,明显属于未批先占的情况,属于违法行为,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所签订的补偿协议原则上来说也是不合法的,被征收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撤销或是确认无效。
如果认定所签协议是合法的,具有法律效力,那么必然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所以在这种情况下签订的协议应当认定无效。
四、所签协议不公平、不合理
《土地管理法》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是不能低于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能低于被征收房屋周边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所以,如果补偿标准明显低于上述补偿原则,那么所签订的补偿协议自然也就存在不公平、合理的情形。
在《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行政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的,经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可撤销情形的,可以依法判决撤销该协议。
所以,在补偿明显不合理的情况下,就算已经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那么被征收人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撤销补偿协议或是确认协议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