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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十四五”新型城镇化实施方案》,这些事项关乎老百姓利益
发布日期:2022-08-10点击率:419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十四五”新型城镇化实施方案》,该方案中就涉及老百姓利益、民生的几个方面进行了明确。比如,大家最为关注的老旧小区改造、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生态修复和环境保护、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等。下面,我们就结合该《方案》中的具体内容来为大家解读一下

  一、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不能触碰

  《方案》中提到,循序渐进、久久为功,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合理确定时序和步骤,划定落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保护延续历史文脉,严控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加强公共安全保障,优化应急管理体系,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隐患。

  发挥发展规划引领作用,全面完成城市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划定落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

  事实上,在此前发布的《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等其他相关文件中都会明确提到,严禁将耕地、永久基本农田、农用地等“非农化、非粮化”,严禁擅自乱占耕地建房等。

  想要占用土地搞建设,比如相关部门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占用土地,农民建房等,必须要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中的规定办理农转用地审批手续,必须要向相关部门申请,在获得审批之后才可以实施征收或是建房,否则征收行为、建房行为就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一旦未按规定实施,那么其房屋就有可能会被拆除或是被没收,被责令恢复土地现状。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因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尤其是咱们广大农民老百姓,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偷偷地占用土地建房,或是在风景名胜区占用土地养殖场等,一定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避免被无偿拆除。

  二、严格落实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

  《方案》中明确提到,落实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政策,完善农村承包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制度,进一步放活经营权,稳妥推进集体林权制度创新。稳慎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加快推进房地一体的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分置有效实现形式。

  在充分保障农民宅基地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采取自营、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依法依规盘活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建立土地征收公共利益认定机制,缩小土地征收范围。坚决守住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农民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缩小土地征收范围并不代表着就没有征收了,一旦要是修路、修建高铁或是建设安全保障性住房等,那依旧会征收老百姓的土地,所以,大家要提前了解一些拆迁知识,比如拆迁原则、补偿标准等,一般补偿标准会在补偿安置方案中明确,如果没有补偿安置方案,那征收就不合法,被征收人可以及时地向上一级有关部门反映、举报,或是采取法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重点推进老旧小区、老旧厂区改造等

  《方案》中还明确指出,重点在老城区推进以老旧小区、老旧厂区、老旧街区、城中村等“三区一村”改造为主要内容的城市更新改造,探索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公众参与模式。开展老旧小区改造,推进水电路气信等配套设施建设及小区内建筑物屋面、外墙、楼梯等公共部位维修,促进公共设施和建筑节能改造,有条件地加装电梯,打通消防通道,统筹建设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改善居民基本居住条件。

  基本完成大城市老旧厂区改造,推动一批大型老旧街区发展成为新型文旅商业消费集聚区,因地制宜将一批城中村改造为城市社区或其他空间。注重改造活化既有建筑,防止大拆大建,防止随意拆除老建筑、搬迁居民、砍伐老树。

  事实上,自去年提倡老旧小区开始,大拆大建、随意拆除老旧建筑等已经逐渐减少,现在的老旧小区改造、老旧厂区改造等主要以修补为主,不过,在改造过程中,可能仍然会涉及一些违法建筑,比如未经审批,擅自搭建的一些棚屋等,那么这就有可能有被拆除的情况,当然了,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如果房屋已经无法通过修补让房屋变成安全房屋的话,同样也有可能会被拆除重建。

  不过,房屋被拆除重建,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原则上来说是不能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周边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如果补偿低于这一标准,建议被征收人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并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此以外,方案中还提到,要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完善自建房安全体检制度,严厉打击危及建筑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公共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

  其实,自湖南居民自建房屋倒塌事故发生后,国务院安委会、住建部相继召开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会议中就明确要求,要重点整治涉及公共安全的自建房,细化分类整治措施,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不过,凯诺律师需要提醒大家,在房屋安全整治过程中,对于需要拆除或是改正的,必须要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书或是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等文件,如果当事人对相关部门作出的文件不服,那么我们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也就是在60日内向相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在6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