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保律师网—北京环保律师—北京凯诺律师联系我们 | 加入收藏

法律热线:
010-53359288 / 18601155977

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婚嫁女、新生儿在征地拆迁中的安置补偿权益如何保护?
发布日期:2022-05-31点击率:389

  在集体土地征收和农村宅基地上房屋拆迁过程中,就婚嫁女、外嫁女、上门女婿有没有安置补偿利益问题一直备受争议,有的说没有,有的说应该,有的村委会或是征收方以不是本村村民或是户口未在该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为由拒绝为其补偿安置,而有的却是以户口入迁时间在拆迁户口冻结之后为由拒绝将婚嫁女纳入安置人口....

  那么,在集体土地征收和宅基地上房屋拆迁中,婚嫁女究竟应不应该得到补偿安置呢?相关部门一律将婚嫁女、新生儿排除在安置补偿范围外又是否合法合理呢?下面我们就通过一则相关的案例来为大家浅析一下

  2010年,因轨道交通建设需要,相关部门需要对部分集体土地实施征地拆迁,王某所居住的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内。该户院宅在册人口共7人,包括王某的儿媳和其孙女。

  在具体征地拆迁中,因拆迁补偿未协商成功,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相关部门便向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申请了裁决。2014年,住建委作出行政裁决,该行政裁决中认为,王某的儿媳和其孙女的户口是在拆迁冻结时期迁入的,所以,王某的儿媳和其孙女不属于被安置人员。

  所以,相关部门以王某儿媳和其孙女户籍迁入时间均在拆迁户口冻结统计之后,不符合此次拆迁补偿和回迁安置方案中确认安置人口的规定为由,将王某的在册人口认定为5人。也就是说,对王某的儿媳和其孙女不予补偿安置。

  针对相关部门的做法,王某认为其行为不合法,不合理,侵害了自己及家人的合法权益,于是一纸诉状将相关部门诉至法院,请求撤销相应的行政裁决。

  但一审法院同样以王某儿媳与孙女的户籍迁入时间均在拆迁户口冻结统计之后为由驳回了王某的起诉。随后王某提起了上诉。

  对此,二审法院则认为,王某的儿媳和其孙女不属于《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有关“用地单位取得征地或者占地批准文件后,可以向区、县国土房管局申请在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入户、分户”的规定。

  王某的儿媳因婚姻原因入户,其孙女因出生原因入户,所以不属于因擅自办理入户而在拆迁时不予认定的范围。因此相关部门的行政裁决将王某户的在册人口认定为5人,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及相关部门作出的行政裁决,并责令相关部门重新作出处理。

  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安置人口数量的认定关乎被拆迁农民财产权利的充分保护。实践中,有些地方出于行政效率等方面考虑,简单地以拆迁户口冻结统计的时间节点来确定安置人口数量,排除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等原因必须入户、分户的特殊情形,使得婚嫁女等一些特殊人群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合理需求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就本案而言,二审法院通过纠正错误的一审判决和被诉行政行为,正确贯彻征收补偿的法律规则,不仅充分保护了被征收农民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体现了国家对婚嫁女、新生儿童等特殊群体的特别关爱。

  其实,实践中,类似于这样的情况有很多,只是许多外嫁女、婚嫁女等老百姓可能会觉得自己地位较低,他们官官相护,与他们争辩不会有什么结果,于是便放弃了自己应得的那部分补偿安置利益,放弃了争取自己合法利益的机会。

  对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不管你是婚嫁女还是上门女婿,只要自己的那份补偿利益在征地拆迁中被侵害,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及时地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律是保护我们每一位公民最直接、最有效的工具,千万不要觉得他们权高势大,我们只是弱势群体就放弃维护自己权益的机会。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2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所以,大家一定要树立积极向上的心态,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在必要的时候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千万不可害怕、退缩,否则连争取利益的机会都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