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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一位河南的当事人咨询凯诺律师说,村委会说一家只能有一处宅基地,所以决定把他们原来没有人住的宅基地收回,但是没有任何的补偿。当事人的问题是,村委会是否有权收回宅基地?另一位当事人咨询说,自己在城里落户了,但是现在村里要将自己在村里的宅基地给收回,他们的行为是否合法?下面我们就结合《土地管理法》等相关的法律规定,与大家一起来看一下村委会有没有权利收回村民的宅基地
村委会有权收回宅基地的情形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①因为销户而停止使用宅基地的,包括因迁移销户、因病故销户等;
②出现“一户多宅”的;
③没有按照批准时规定的用途进行使用的;
④非法转让宅基地;
⑤因旧村改造等原因,国家进行整体规划后需要搬迁,新房已经建成却拒不搬迁的;
⑥因农村公共设施建设、公益事业需求占用宅基地,已经给予合理补偿的。
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从以上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存在以上几种情形时,那么村委会则是可以收回宅基地的。但是村委会在收回时必须要按照法定程序依法收回,并要给予被征收人相应的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以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做了详细规定。简单点来说在收回宅基地时必须要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必须要满足法定条件;第二、需要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需要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