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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因公共利益建设的需要,大量的农村宅基地拆迁已是大势所趋的必然选择。但对于农民来讲,宅基地在遇上拆迁时是否能够拿到合理、公平的补偿才是重点问题。可由于被征收村民在一定程度上欠缺一些法律知识,往往很容易让征收方牵着鼻子走,丢失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农村宅基地拆迁了,被征收人可从哪几个方面实现获得合理、公平的补偿呢?下面凯诺律师就为大家讲解一下。
一、宅基地上因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无证房应给予补偿
很多农村之所以没有房产证,大多数情况下是因历史遗留原因。在农村,由于一些房屋建成的比较早,法律又不健全,很少的手续就可以建成房屋,加之农村建房长期管理较松,产权管理不到位,最终致使农村出现很多无证房屋。
然而这类房屋在拆迁时通常会被被认定违法建筑而不予补偿,不过这在《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中给出了解决方法:
对合法宅基地上房屋没有符合规划或建设相关材料的,地方已出台相关规定,按其规定办理。未出台相关规定,位于原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出具规划意见后办理登记。
位于原城市、镇规划区外且在《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建设的,在办理登记时可不提交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
在《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建设的,由村委会公告15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按照审核结果办理登记。
也就是说,房屋是在2008年以前建的,2008年以后也没有扩建、翻建以及改建的情况,那么在拆迁时,则可以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得到和有证房屋一样的拆迁补偿款,不给则是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中就有强调:由于有的农户没有办证是历史遗留问题,不能让老百姓为当地政府部门的疏忽买单,因此对没有办证的宅基地绝对不能“一刀切”,而是要加强宅基地确权颁证和档案管理工作。
当然了,对于有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齐全的人,则更不需要多余的担心,因为,无论是什么样子的拆迁,什么时候拆迁,都有足够的理由获得合理、公平的拆迁补偿。若拆迁方不给补偿或是压低拆迁补偿,被征地农村则可以起诉。
二、村委会无权认定房子是否是违法建筑
在房屋遇上拆迁时,通常会有村委会的人联合拆迁方将房屋认定成违法建筑,从而达到给予少许补偿或是不给补偿的目的。那么村委会是否有权认定呢?下面我们来看看
城乡规划局。城乡规划局有权对城市规划区内违反规划建设行为和非法临时建设(建筑)进行查处。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第六十六条规定,对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以及非法临时建设(建筑),可以结合具体情形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罚款、限期拆除及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等行政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从以上的内容中我们可以得出,对于违法建设的认定及处理村委会是没有权力作出这样的行为的。若被征收人遇到,那么可及时的咨询专业拆迁律师。
三、因继承等原因造成一户多宅的应要给予合理的补偿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规定,对于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经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意并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可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
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对于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形成“一户多宅”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证书附记栏进行注记。
也就是说,在拆迁过程中,对于一户多宅的情况不能都“一刀切”的认定成违法建筑而不予补偿,需要依据有关规定严格调查,调查过后才能进一步的确认。而实践中,拆迁方若是将合法继承来的一户多宅认定成违法建筑而不给补偿的话,被征收人可以采取法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四、补偿安置方案应及时公开听取村民意见
在土地征收或是房屋征收过程中,补偿安置方案是必须要有的,并且还要向被征收人或是被征收村集体公布,公布时间至少是30天,且要听取被征收人意见。
若多数被征收人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有异议,相关部门还要举行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的情况及时的修改补偿方案并公布。
因此,实践中征收方在没有公布补偿安置方案、没有听取被征收人意见、没有举行听证会的情况下就正式征收,那么则无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此时,被征收人向有关部门申请复议或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维护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