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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一般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是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而且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之后,需要将这份评估报告及时地送达房屋征收部门,同时,房屋征收部门也需要将分户评估报告及时地送达给被征收人。
但是,实践过程中,却有许多被征收人反映说,评估机构并不是自己选定的,而是征收方在没有告知其的情况下私自选定的,而且评估报告上面也没有评估机构的公章以及估价师的签字,评估结果也与实际情况有着很大的悬殊。
那么,征收方擅自选定评估机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评估机构应当怎么选定?评估报告上面没有估价师的签字和评估机构的公章时,该评估报告是否合法呢?下面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
评估机构如何选定?
一般而言,评估机构应当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的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因此,实践过程中,若发现评估报告上面的评估机构并非是由自己协商选定时,那么被征收人可以初步判定,评估机构的选定环节存在一定的纰漏。此时,被征收人可以拒绝签收评估报告或是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
评估报告上是否需要估价师的签字和评估机构的公章
一份合法的评估报告,必须要有估价师的签字和评估机构的公章。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应当由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章。不得以印章代替签字。
因此,我们可以得知,如果被征收人所拿到的评估报告上面并没有估价师的签字,或是评估机构的公章,那么原则上来说该评估报告则是不合法的。此时,被征收人可以对此拍照留证,并搜集其他相关的证据材料,为日后维权做准备。
评估报告没有目录、估价师声明时是否合法?
房屋评估报告作为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的法律依据,它必须是一份很严谨的文件,因此该文件应该要包括目录、致委托方函、估价师声明、估价结果等。
实践过程中,如果征收方只是在纸上印上了表格,填写了各家的补偿数额,那么这份评估报告可以初步判断是不合法的,对此,被征收人一定要注意,千万不要觉得这没有多大的关系就置之不理了。
没有实地考察就作出评估报告是否合理?
评估报告作为对被征收人补偿的法律依据,那么在作出该文件之前必须要实地查勘。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并妥善保管。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不是凭空想象出来的,一个不曾见过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人员,作出来的评估报告怎么能显示出来公平呢?因此,实践过程中,如果遇到这种情况,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地采取有效措施,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被有意无意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