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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诺律师:拆迁不给拆迁补偿要干等?提醒大家可以这样做
发布日期:2021-04-02点击率:384

  土地征收、房屋拆迁中,补偿款到没到被征收人手中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到了那么一切都好说,交出土地或房屋,避免了拆迁纠纷,或让大家对堂公簿。可事实上,在实践过程中,补偿款迟迟到不了被征收人手中的情况常常发生,有的则是直接不予被征收人补偿款,这对被征收人来说就如晴天霹雳一样,不仅失去了土地、房子,到最后还没有得到一分的补偿,身无可居,这种事情无论放在谁的身上我想都会非常的痛苦。

  在《土地管理法》和《民法典》中明确规定,征收集体土地的,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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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也就是说,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时应当要及时的给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补偿,及时的安置被征收人,然而现实中却恰恰相反。那么,面对征收方迟迟不予补偿,或是不给任何补偿的情况,作为被征收人要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呢?拆迁律师整理出了以下几点建议。

  一、对于迟迟不予补偿的

  一般当被征收人与征收方就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时,通常都会签订一份一式两份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拆迁协议里会明确具体的补偿数额、安置房位置、朝向、交付安置房时间、给予补偿款时间、违约责任等。如果征收方违约不履行补偿协议,那么被征收人可以根据《合同法》等相关的法律规定,要求征收方继续履行补偿职责。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问题的规定》,被告未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结合原告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并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被告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无实际意义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被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赔偿。

  也就是说,政府征收拆迁的,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后,以各种理由迟迟不给付补偿款时,被征收人则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支付补偿款,承担违约责任以及补偿金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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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对于不予任何补偿的

  对于不给任何补偿的情况,一般主要是因被征收房屋是违法建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但是,凯诺律师要提醒大家的是,不是所有的无证房屋都是违法建筑,而且,是不是违法建筑也不能仅凭没有证件就可以认定,需要结合实际情况从而进行认定的。因此,征收方一律将所有未办理相关手续,未办理房产证的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做法是不合法的。如果被征收房屋是因历史遗留的问题导致没有办理相关手续的话,那么不仅征收方不宜认定为违法建筑,而且还要给予相应的拆迁补偿。

  对此,被征收人在实践过程中,如果遇到这种情况一定要及时的咨询专业律师,切勿轻信征收方的话,否则会对自己非常的不利。

  凯诺律师最后要说的是,征地拆迁应当要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所以在补偿款没落实到位之前,被征收人最好不要提前交出土地或是房屋,也不要提交搬离被征收房屋,以免没有地方可居住,同时在遇到征收方违约时,那么记得要及时的通过法律途径,依法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