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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过程中,征收方在征收程序违法的基础上采取威逼利诱的方式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的现象时有发生。岳先生与征收方在签订了三份补偿协议后,依法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下面凯诺律师与大家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件
岳先生是山西省人。2015年,当地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有关工作的意见》,决定对总体规划内的部分城中村实施棚户区改造,岳先生的房屋也在改造的范围内。
2016年9月,城中村改造项目部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调查摸底。2017年10月,岳先生与城中村改造项目部签订了《xx城中村改造项目四期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和《xx城中村改造项目四期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2018年10月,双方又签订了《xx城中村改造项目四期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2018年11月,岳先生履行了协议,将房屋所有权证及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交给征收方。2019年3月,该岳先生房屋被拆。
签订补偿协议后,岳先生又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但是一审法院以岳先生签订了补偿协议并履行了协议义务为由驳回了起诉。
岳先生不服上诉称,此次征收行为程序违法,征收方在没有作出征收决定、没有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没有对补偿方案进行公告,且在没有征收部门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就与其签订了补偿协议,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况且,项目部是采用诱骗的方法与其签订了补偿协议,该协议中并没有明确现金支付期限,房屋回迁期限以及双方应负的法律责任,而且,征收补偿明显偏低,根本无法保障其原有的生活水平。所以,请求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改判该协议无效。
征收方辩称,征收方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征收方与项目部不存在委托关系。再者,岳先生已经签订了补偿协议,并且也已经移交房产给城中村改造项目部,所以,岳先生主张撤销三份协议没有依据。而且,其中的两份协议也已明显超过了起诉期限。
法院认为,项目部是由xx县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组组建成立,而xx县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组则是由征收方组建成立,所以,棚户区改造领导组与项目部均属于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岳先生请求解除与项目部签订的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协议,应当以征收方为被告。
法院还认为,对于当事人提起解除行政协议的,参照民事法律规范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不适用起诉期限的规定。最终,法院撤销了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针对本案,凯诺律师认为,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因公共利益确需要征收国有、集体土地的,需要向被征收人进行公布,要征求被征收人意见,并且还要对被征收人房屋进行评估。本案中,征收方在没有履行上述程序时就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明显征收程序违法。
另外,凯诺律师还要提醒大家,对于没有明确补偿数额,补偿方式、支付补偿款时间,交付安置房,安置房位置、面积以及没有明确违约责任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一定不要签字,也不要相信征收方任何的诺言,否则会对被征收人极为的不利,即使是起诉了,可能获得合理补偿的机会也会非常的渺小。所以,在拆迁中,若发现问题一定要及时的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