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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协议签完后,还能打官司维权吗?拆迁方不履行协议怎么办?
发布日期:2020-05-12点击率:560

  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双方就补偿事宜在达成一致的情况下,都会签订一份协议,双方一旦在协议上面签上字,那么意味着被拆迁人就认同了拆迁方给出的补偿,且此协议也就产生了法律效力。

  但是近日,有几位当事人在凯诺所的咨询平台上说“自己家拆迁了,但是拆迁补偿非常的不合理,所以就没有与拆迁方签订协议,可是拆迁方三番五次的找我们谈话,还恐吓我们,说不签字,过几天连这些补偿可能都没有了,而且房子即使你不签也会被拆掉.....无奈之下就签了字,可我现在想维权还可以吗”?

  对此凯诺律师需要提醒广大被拆迁人的是,如果对拆迁补偿不满意,建议最好别在协议上面签字,否则日后维权可能会比较的困难,同时呢,在签协议之前也要认真的将协议看看,如果协议里面没有具体的补偿金额、发放补偿款日期、安置房面积、安置房位置、支付方式或是违约责任等事项,那么就要及时的提出来。

  签完字的拆迁协议能撤销吗?

  那么拆迁协议一旦签订就真的没有办法了吗?那些被逼、被骗、补偿确实不合理或是以恐吓手段所签订的也都不能维权撤销了吗?

  答案并不是的。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如果补偿协议存在明显的不公平、重大误解、胁迫或是欺诈等情形那么被征收人也是完全可以依法要求人民法院撤销或是解除协议。

  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去年发布的《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规定:原告认为行政协议存在胁迫、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而请求撤销,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可撤销情形的,可以依法判决撤销该协议。

  原告请求解除行政协议,人民法院认为符合约定或者法定解除情形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可以判决解除该协议。

  而且在《民法通则》中也有明确的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也就是说,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订立拆迁协议的过程中,应当尊重对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拆迁方采取胁迫、欺诈或者乘人之危,与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协议,那么该协议可确认为无效。

  二协议签订后,对方不认账不履行怎么办?

  实践过程中,常有拆迁方在与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协议之后不按照协议里面约定的内容履行协议义务的情况。面对这种情况,如果被拆迁人手里有拆迁协议原件的话,可以根据《合同法》、《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通过法律途径,让对方继承履行协议或是承担赔偿等违约责任。

  《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规定,被告未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结合原告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并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被告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无实际意义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被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赔偿。

  原告要求按照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或者定金条款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可知,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也有规定,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因此,只要是拆迁方未在约定的期限支付补偿款或是交付安置房的话,那么被拆迁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