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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地拆迁中,作出或批准文件的主体一定要搞清楚
发布日期:2019-11-19点击率:628

  征地拆迁是一项比较复杂的活动项目,而且在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会收到各种文件,这些文件都与被征收人的利益紧紧联系在一起,所以被征收人在收到这些文件的时候,一定要审查文件的合法性,而查看合法性的第一步就是看作出文件的主体。

国务院、省政府是作出征地批文的主体

  在征收过程中,集体土地征收是否合法,有一份关键性的文件那就是征地批文。有权作出征地批文的主体只有国务院或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件等是征收土地公告中的重要内容,因此应要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的形式公告。对于征地中的相关信息,可在“全国征地信息共享平台”中查询。

市、县级人民政府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主体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并不是任何一个部门都有权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也就是说,房屋征收的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而不是房屋征收部门,后者只是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部门。且只是负责征收活动中的细节性、实践性的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是作出责令交地的主体

  土地是老百姓的命根子,是维持一家老小生计的主要来源,可是在遇上征收时,因补偿问题往往与征收方达不成一致,于是就会收到责令交地的通知,但作出这个通知只能是市、县级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从以上法律规定中我们可知,有权作出责令交地的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村委会或是其他部门是无权作出的。而且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依法送达。除了以上的几个文件之外,在征地拆迁中我们还会收到限期拆除的通知或是决定。

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是作出限期拆除通知的主体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根据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从以上法律依据来看,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的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居委会或是其他部门无权作出,对于农村违法建筑的认定,是由乡、镇人民政府来认定,村委会是无权作出的。

  在实践生活中,经常有村委会征收土地、拆除房屋,被老百姓当成征收方的情况。但是村委会不是行政机关,不具有行政职权。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而征地拆迁是行政行为,因此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村委会或是居委会是无权单独作出或实施征地拆迁行为。

  不过村委会是可以协助征地拆迁工作的实施。比如,根据《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第七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负责召开征地村民(代表)会议,将征地情况告知被征地农户,做好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发放,确定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对象。”

  因此,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被征收人一定要搞清楚征收的主体,或是下文件的主体,如果发现有问题可以第一时间向有关部门反映或是咨询律师,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