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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诺征地律师: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时,可否通过这两种方式来解决?
发布日期:2019-10-30点击率:708

  补偿安置方案是征地拆迁中一份关键性的书面文件。而在征地拆迁中,安置补偿方案是否公平、合理则关乎着被拆迁人以后的生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房屋征收部门作出征收拆迁决定时,要制订征收补偿方案,交给相关的部门进行审查,通过后进行公告。另外根据法律法规,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要保障他们的生活水平不被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时,是否可以通过这两种方式来解决?

  可是近日,有当事人咨询凯诺律师:“家里现在拆迁,他们说让我们赶紧搬走,而且补偿方案上也没有写具体的内容,补偿也不明确,这要搬走了以后的生活可怎么办呀......"相信这位当事人所叙述的情况,是绝大多数被征收人都遇到过的。

  一份合法的补偿安置方案,其内容必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直接影响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那么,如果对补偿安置方案不满意或是有异议时怎么办?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另外,被征收人还可以直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从以上内容中我们可以看到,如果被征收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可以先向有关部门申请听证,对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可以与相关部门协调或是直接复议或是诉讼。

  补偿安置方案由谁制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作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主体应该是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其次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从以上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其补偿安置方案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所制定,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其补偿安置方案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