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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工作,必不可少的程序是与被拆迁方签订补偿协议,补偿协议实质为合同,具有自主性、协商性。但是,如果在达成协议后,拆迁方未履行合同的内容,此时被拆迁方应该如何维权呢?接下来,凯诺拆迁律师将结合拆迁案例来为您详细解析:
某市食品进口公司在某区建设路76号宿舍区内自用土地上,结合危旧房改造进行职工集资建房,并纳入我市经济适用房住房建设计划统一管理。梁某某、吕某某夫妻系某区建设路76号2号楼东一单元二层西户的房产所有权人。2014年6月13日,某市拆迁中心、某市食品进口公司联合下发了文件,对某市食品进口公司位于76号院内职工宿舍及其他办公、仓储等所有地上建筑物进行拆迁。2014年7月12日,梁某某、吕某某作为被拆迁人与拆迁人某市食品进口公司及受委托拆迁人某市拆迁中心(委托人为某市房屋征收管理处)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该协议主要内容为:被拆迁人在建设路76号有证私房2层1套,建筑面积103.10㎡;被拆迁人自行找周转房过渡,过渡期从2014年6月13日至2017年6月12日;被拆迁人于2014年6月16日前完成搬迁,拆迁人支付被拆迁人补偿款总数为154971.38元;被拆迁人自愿选择某市食品进口公司回迁小区1号楼独单元11层1104房作为产权调换房,建筑面积134.16㎡;煤气、有线各一套在安置房抵补等内容。协议下方拆迁人某市食品进口公司、某市拆迁中心盖有印章,夫妻双方签名捺印。
然而,2014年6月20日,夫妻双方履行了交付空房的义务。过渡期满至今,相关部门未为夫妻二人提供产权调换房屋。梁某某与吕某某认为,其相关部门逾期未提供产权调换房屋,违反合同约定,应支付临时安置费,诉至法院。
那么,针对本案梁某某与吕某某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否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在本案中,某市食品进口公司、某市拆迁中心与梁某某、吕某某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依法成立的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同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某市房屋征收管理处作为房屋拆迁实施人和补偿款的发放单位,应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并且,本案《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约定:被拆迁人自行找周转房的过渡期从2014年6月13日至2017年6月12日。相关部门至今未为其夫妻二人交付产权调换房屋,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承担逾期支付临时安置费的利息损失。
凯诺律师郑重提醒:拆迁中的补偿关乎被拆迁方后期的生活,除了拆迁方主动履行相关义务外,被拆迁方也应该对于拆迁方的工作进行监督,及时履行权利,维护自己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