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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当今世界的不断发展,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城镇化的不断建设,各个城市展开了大范围的征地拆迁活动,对此,被征地拆迁人应当要及时的了解一下在土地征收时享有的权利,以可在遇到纠纷时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一、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
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是被征地人享受征地补偿的权利基础,也是被征地人维护自己土地权益的直接法律基础。如果没有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土地补偿等权利也无从谈起。我国实行的是土地公有制度,即国家所有和农民集体所有,不存在私人所有。
国家依法进行征收土地的法律后果是:被征地农民便失去对被征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以及地上附着物的存在权。因此,国家依法进行征收土地时,给予被征地农民及其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用。
二、预征土地知情权
我国法律对行政机关征收农民土地作出了明确的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在进行征地时应依照法律的规定逐步实施。预征知情权指的是行政机关在准备实施征地之前应当将与征地有关的事实告知被征地人。
三、被征地农民的调查结果确认权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十四项中规定“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此规定也意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防止征地机关在被征地人不知道调查结果的情况下进行征地活动,侵害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如果市县政府国土部门未履行向被征地人进行调查结果确认程序,依据国务院28号决定应属于违法行政行为。
四、申请预征听证权
农户对拟征土地的地类、年产值、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调查结果有异议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的规定,被征地农户可以申请举行听证会。听证会由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参加听证的主体应当包括被征地农户、被征地集体组织、其他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还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共同参加听证。
五、参与征收报批权
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需要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市县政府必须将被征土地的相关材料、征地方案等以书面方式组卷上报批准机关,这个过程称为“报批”。报批的所有材料一般由市县国土部门负责组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明确要求要将拟征地情况告知被征地人,土地调查情况要经过被征地农民确认,而且县级国土部门在组卷报批时要将被征地农户知情、确认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至此一直由政府部门独立进行的征地报批制度被打破,被征地农民作为政府实施征地的直接相对人参与进了报批程序。参与报批权通过知情权、确认权、申请听证权等得到落实,这些权利对维护被征地人的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六、征地批准结果知情权
被征地人对征收土地批准结果知情权,征地报批材料经过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县政府应当将批准的有关内容向对被征地农民公告。
征地批准文件下达后标志着市县政府征地工作进入合法实施阶段,被征地农民如果认为征地批准行为侵犯了享有的各项权利,有权对批准行为依照法律程序提出主张。特别提醒的是:被征地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有权依法对批准行为提出行政复议。
七、土地补偿知情权
《土地管理法》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公告内容为:1,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2,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3,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4,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5,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6,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八、调查结果核准权
核准调查结果就是核准市县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实施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年产值以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是否与农户签字确认的一致,调查结果核准权的具体体现就是补偿登记,依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土地补偿公告后土地所有权人、承包权人、承包经营权人、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依据调查结果确认书和产权登记文件,到指定地点进行补偿登记,在登记中核实调查结果是否与签字的结果一致,如不一致有权拒绝登记领取补偿,补偿登记后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地上附着物所有权随之消灭。
九、补偿方案听证权
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十、拒绝补偿登记权
在实际工作中有的实施机关不尊重被征地人的权利,在未公告的情形下,就直接实施征地程序,拒绝履行公告义务。为了保护被征地农民要求公告权利,《征用土地公告办法》明确规定:“未依法进行征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十一、要求公告权和拒绝办理补偿、安置手续权
国土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中进一步明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予以公告。为了真正使被征地农民的权利得到保障,《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十四条还规定,实施征地的国土行政部门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十二、补偿标准争议权
征地补偿标准包括年产值标准、倍数标准和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征地方案确定后,又赋于被征地人一项“补偿标准争议权”,《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争议权”的行使分为两个程序:一、向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协调;二、协调机关协调不成,向征地批准机关申请裁决。
十三、 违法举报权
征地过程蕴含着巨大的经济利益,征地中的违法行为也履见不鲜,而被征地人则是这些违法行为的强有力的监督主体。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占用土地等行为都有权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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