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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拆事件,虽已不是新鲜事儿,但这损害着被拆迁人极大的利益。
冯先生是吉林省某市某村的村民,在当地村里拥有合法的宅基地及房屋,并且在1990年12月20日取得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可是安稳的日子在2016年结束了,在这一年的3月份,冯先生的房屋突然就遭到了相关部门的强制拆除。面对突如其来的强拆,此后,一头雾水的冯先生便找到有关部门,希望有关部门能给自己一个合理的说法,但却屡屡碰壁。
合理的说法没讨到,却有征收经办中心的相关人员前来跟冯先生商量安置补偿事宜,还在征收经办中心相关人员的要求下签订了空白的安置补偿协议,然而这份协议中只有制式条款,并没有具体的补偿内容,对于此种协议,冯先生心里产生了怀疑,也越来越觉得此次所签订的协议必将会给自己带来损失。在一番思考过后,冯先生决定通过法律来解决心中的疑惑。经过慎重的走访咨询后,他决定将此案子全权交给凯诺律师来办理。
此后凯诺律师,便第一时间前往当地去调查,而去调查之前,凯诺律师就已经判断到,冯先生的房屋可能被纳入了征收范围之类,但为了能更清楚的知道征收过程,凯诺律师向相关部门申请了政府信息公开,通过信息公开,凯诺律师发现,冯先生的房屋果然被纳入到了湿地公园建设项目的征收范围内。
可是凯诺律师发现,冯先生房屋所在区域的征收公告作出时间是2016年11月14日,而冯先生房屋被强拆则是在公告之前。
针对冯先生的情况,凯诺律师为了给冯先生争取到满意的补偿,多次与相关部门沟通,但相关部门却不积极配合,其态度也让凯诺律师及冯先生都深感失望。
面对相关部门的不作为,凯诺律师决定起草诉状,请求法院责令相关部门履行征收补偿法定职责。然而在审理过程中,相关部门竟然企图推脱掉自己的责任,反称说其未支付相应补偿款是因为冯先生未按约定履行协议。凯诺律师见机行事提出,征收过程中,相关部门非但没有积极帮助被征收人维护合法权益,反而变相的侵害被征收人的利益,还强迫被征收人签订了空白协议,且在双方就补偿一事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也未能及时进行协调,导致了冯先生的利益受损。最终,法院判决相关部门在法定期限内对冯先生的补偿争议进行协调并出具书面协调意见。
针对这样的案例,凯诺律师认为,要征地拆迁时,相关部门必须要发布征收公告,否则就无法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
知情权是行政相对人很重要的权利,它是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救济等权利的前提条件。此前在《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中规定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保障知情权的基本要求就是要依法告知相对人。
其次在《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关于拟征地知情权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拟征地知情权的保障机关为自然资源部门。
然而在实践过程中,征收方往往是不根据法律规定实施拆迁行为,而是一意孤行的违背法律原则强制拆被征收人房屋。导致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
而本案中,冯先生房屋被拆是在公告之前,那么也就是说,相关部门直接剥夺了冯先生的知情权。还强迫被征收人签订了空白补偿协议。对此凯诺律师在这里就为大家普及一下签订空白协议的危害。
所谓的空白协议就是在书面表达上,双方并没有明确写出具体的补偿内容,没有条理清楚的约定双方,很多关键地方没有填写内容,且都是空格形式,这种协议存在巨大的风险,哪怕双方当时口头上说的十分坚决,信誓旦旦的样子,但协议中没有约束到详细的书面内容,都是具有很大法律风险的,模棱两可的描述往往存在着法律漏洞,即使事后没有兑现协议赔偿,进行法律维权难度也是十分的艰巨。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补偿协议里面必须要有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如果缺少一项,都有可能让被征收人利益有所损失。
因此当大家在拆迁谈判过程中遇到空白的协议条款,凯诺建议大家还是要慎重签订。在征地拆迁中违法逼签、非法拆迁、强迫签订空白协议的情况常常发生的,但只要被征收人有较强的维权意识,就能够在被侵害权益的时候通过法律途径拿回属于自己的合法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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