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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的发展,当下拆迁已逐渐成为了各地推进城市发展,提高经济水平的重要途径。但是实践过程中,为了推进拆迁进程,仍有个别地方政府打着“联合执法”的旗号,动用警察或是招用社会上身份不明的人实施强拆。泛滥的强拆,不仅损害被拆迁人合法利益,也激化了社会矛盾,影响社会和谐。
自拆迁兴起以来,为了能够尽量的保障被拆迁人的利益与公共利益,国家相继出台了各种法律规章制度,特别是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对拆迁的范围、拆迁程序以及拆迁补偿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政策条件的出现,也有效地遏制了一些强拆,但就在强拆稳步销声匿迹后,新的一种强制拆除法又出现在了媒体之中。这种新强制拆除法就是——误拆。
在实践过程中,就经常有人向凯诺律师反映说,拆迁方在光天化日之下,在还没有签补偿协议且也没有经过我们的允许的情况下,我们的房屋就被拆成了一堆废墟。
有的甚至说在补偿一直未与拆迁方谈妥时,半夜就被人打电话叫醒说房屋被拆掉了。还有的趁被拆迁人不在家,就借此机会实施强拆。
这些事件背后,往往得到的答复都是“误拆”,而且将误拆的原因归咎为工作上面存在的“瑕疵”。
强拆与误拆,结果皆是在未签订补偿协议,未征得业主同意的前提下,房子被拆除的。强拆与误拆虽然只是一字之差,但其性质却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我们都知道强拆属于违法行为,这是不可否认的(只有司法强拆才是合法的)而误拆则是因工作的失误、疏忽大意,只能将其归结为工作态度问题上,这种借口很好的规避了一些法律责任。
当然在这些个“误拆”当中,虽然不排除真正意义上的误拆,但也难免存在“自编自演”的嫌疑,拆迁方借“误拆”之名,行“强拆”之实。让“误拆”背上了“强拆”的黑锅。
可是凯诺律师认为,拆迁方口中的“误拆”让业主失去了避风的港湾,也失去了与征收部门平等协商的资格。而这种行为损害的不仅仅是被拆迁人的利益,更多的是给相关政府部门造成社会舆论,伤及到相关部门的公信力。以此来看这其实是两败俱伤,没有谁是赢家。
凯诺律师认为,在实践过程中,大多数拆迁中以“误拆”为由折掉老百姓房子的,其实就是一种变相的强拆,是拆迁方为了推进项目进程,为了避免被认定为强拆的一种“另辟蹊径”,躲避法律制裁的手段,更是相关部门为了尽快完成拆迁进度,减小拆迁成本而故意导演的一场戏码。
我们都知道,拆迁影响着被拆迁群众的正常生活,在拆迁过程中,只要拆迁方能够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拆迁,将相关政策执行到位,给老百姓讲清相关福利政策,然后与被拆迁人平等、和气的进行谈判的话,大多数情况下只要遇上拆迁的,相信都会积极的配合拆迁方,且也支持城市的发展。
可是现实生活中,却往往不是这样的,由于个别拆迁人员对国家相关政策执行不到位,相关拆迁信息不主动公开等原因,造成了形形色色“钉子户”的出现,也给社会带来了不少的矛盾与恶性事件的发生。
对于这种“误拆”的行为,他们会承担什么责任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行政机关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因过失导致别人的财物损毁,构成玩忽职守罪。
面对“误拆”该怎么办呢?
如是遇到这种以“误拆”而实施“强拆”之实时,被拆迁人一定要冷静下来,千万不要不顾自身安全、家人安全之下与对方大打出手。当然如果能够录音的话,可及时的录下全过程,其次还要保存好相关拆迁文件。
其次凯诺律师建议大家,在补偿还没谈妥之前,被拆迁人一定要极力的保住房子,在补偿没有达成一致之前不要轻意的搬离,不要给对方留一下“误拆”或是强制拆迁的机会,及时咨询专业拆迁律师,运用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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