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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年国家不断的开展农村宅基地的整治工作,在过去了几年里,由于调查工作的基础过于的松散,导致“一户多宅”、宅基地面积超标、妇女权益受侵害等问题层出不穷。
关于宅基地的分配,在《土地管理法》中明确规定了:“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对于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一宅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的权利。
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必须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户口必须在本村;二是能够参与本村集体资产的分配。而制定“一户多宅”的意义就在于,在延续宅基地分配公平优先原则的同时,遏制宅基地无序扩张和乱占滥用耕地的行为。可是实践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导致“一户多宅”现象愈发普遍。但这两年随着国家的发展,城镇化的推进,有不少的农村地区涉及到了拆迁。
那么一户多宅在拆迁时会不会有补偿呢?怎么补偿呢?
首先我们只要先确认自己的一户多宅是不是都合法,如果都是合法的那拆迁时就会有补偿。以下几种情况的“一户多宅”都是合法的:
1、宅基地的总面积符合当地标准
在农村中可能会存在这样的情况,一户村民同时拥有两处及以上的宅基地,但是加起来的总面积并没有超出当地规定的标准面积,出现这样情况的宅基地是完全合法的,可以按照一宅的情况来确权。也就是说只要宅基地的总面积符合当地标准的话,那在拆迁时是肯定可以拿到拆迁补偿的。
2、在分户之前完成建房但符合乡村建设规划,公告无异议并补办手续
在分户之前完成建房但符合乡村建设规划,经过本集体同意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以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这样的情况也能够依法进行确权登记。这样的“一户多宅”如果遇到拆迁可以拿到合理的拆迁补偿。
3、由于历史原因继承而来形成的一户多宅
对于已经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村集体成员、非本村集体成员或是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而取得的农村宅基地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权。但是宅基地使用权是不能继承的,而地上房屋作为农民的私产是可以继承的。“地随房走”,这种因继承先辈遗产的情况而形成的一户多宅,是可以进行宅基地确权的。当遇到拆迁时,被拆迁人完全可以主张多宅的拆迁补偿。
4、利用宅基地合法买卖的方式获得
大家都知道,宅基地只能在村集体内部进行买卖,不能卖给城里人。由于申请宅基地建房太过繁琐,且审批很难下来,所以很多人就会花高价购买,这种情况也是合法的,也能正常予以确权。当然在拆迁过程中也能获得合理合法的拆迁补偿。
那超出的面积有补偿吗?
根据土地获得的时间不同,规定也有所不同,如何处置也有所不同;
1982年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面积,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未扩大占地面积的,可以按照现有实际面积确权登记;
1982年~1987年,农村村民建房超占面积,首先要按照国家和当地的规定处理后(一般就是缴纳相关费用),方能按照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1987年后,农村村民建房超占的宅基地面积,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今后分户建房或面临拆迁、改建等,将能够按照规定处理,但实际确权的面积只能是当地规定的面积;
根据以上我们看出,1982年前属于无规可依,1982年到1987年虽然有规定但是无法可依,因此对于超出的面积,是给予确权登记的,不过在1987年《土地管理法》出台后,只能够按照规定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因此多出的部分退还给村集体。也就是说,若该空地面积和院落不属于宅基地面积范围的,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是无法获得拆迁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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