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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拆迁,被拆迁人要知道些什么才不会损失补偿?
发布日期:2018-11-30点击率:999

  面对即将走完的2018年,在不久之后我们将迎接新的一年。近年来,随着新农村的建设,不少老百姓面临着拆迁。拆迁本就是好事儿,不仅能够改变老百姓居住条件,也能改变生活质量,但对于新拆迁户来说,可能对于突如其来的拆迁会措手不及,不知道要做些什么,要注意些什么,但不管拆迁何时来,老百姓最在乎的还是补偿。那么在新的一年里遇到拆迁要知道哪些才不会损失补偿呢?

  要明白拆迁主体是谁

  在征地拆迁时,被拆迁人应该首先要弄明白拆迁主体是谁。为了公共利益而实施征地拆迁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因此从此条例中我们明确的可以看到,征地拆迁工作的实施主体,只能是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且如果是政府为了公共利益而实施征地拆迁的,是具有强制性,但如果是商业行为,那么则不具有强制性,如果在补偿谈不一致的话,可以不同意拆迁。

  目前,大多数征地拆迁项目都是因为公共利益的需要才实施征收的,因此,被征收人更需要注意他们的拆迁行为,一旦发现有违法行为可及时的举报或是咨询律师。

  核实清楚土地的性质

  目前我国土地性质有两种,一种是集体土地,另一种是国有土地。对此很多人都会疑惑的说,这两种性质的土地,在征地拆迁时补偿会一样吗?

  由于土地性质不同,在拆迁时所适用的法律依据也会有所不同,由其是在补偿方面,集体土地的征收主要是参照《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主要是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因此两者的补偿标准是不一样的,集体土地上的征收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在征地拆迁中,征收国有土地时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临时安置及搬迁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等。而征收集体土地时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本向的补偿,其中主要有土地的补偿、安置补偿助、地上附着物以及青苗的补偿。

  确认房屋面积及建筑面积,注意贴出的每张公告

  在实践拆迁过程中,通常都会有各种问题的出现,如被拆迁人房屋用地面积以及建筑面积与权属证书上不一致,或是翻建加盖部分没有审批等,面对这种情况的时候,权利人一定要在拆迁之前提前去补办审批手续或是开相应的证明,其次要保存好土地相关的权利证书,如果发现找不到或是已丢失要尽早的去相关部门查询档案登记补办。

  相信大家都知道,在拆迁之前或是拆迁时征收方会张贴各种公告,集体土地的征地批文只能是由省级政府或是国务院批准实施,而安置拆迁补偿方案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并上报市、县级政府批准同意后才实施。

  了解拆迁补偿标准及方式

  在补偿方面,不管是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补偿方式通常是产权置换或是货币补偿,对于补偿方式的选择,凯诺律师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拆迁人是有权力选择的。

  依据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采取切实措施,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且房屋拆迁补偿一定要参照周边房屋市场价

  选择产权置换的,必须是拆一还一,根据《条例》规定和政策精神,“拆一还一”是征收补偿的最低限度标准,是绝对不能再打折扣、做减法的。

  注意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在签补偿协议的时候,一定要看清楚协议里面所有的内容,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补偿协议里面必须要有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如果缺少一项,都有可能让被征收人利益有所损失。

  其次凯诺律师提醒,如果征收方让签空白协议时,应尽量的不要去签,一旦签了那么则就产生了法律效力,拆迁方很可能会在上面随便填写拆迁补偿数额,到时如果觉得补偿不合理,那么想在再改就不太可能了。即便是签完的补偿协议,被征收人与征收方要各持一份,免得征收方不认账。

  总之,征地拆迁是一项关乎人民群众权益的活动,如果不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拆迁的话,那么就会造成无数人的权益受到伤害,导致一场“剪不断理还乱”的征地拆迁纠纷。因此,如果在征地拆迁当中遇到不合理补偿的情况时,不要上交各种证明原件,其次也要对房屋进行拍照或是录视频,及时的咨询专业拆迁律师,不要等到被强拆了才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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