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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利用环保法维权
发布日期:2018-03-21点击率:889

  文山州环保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陈艳波

  文山州环保局环境监察支队科员 董丽

  文山州环保局法律顾问 张权珏律师

  案例一

  一、基本案情

  4月,文山州环保局环境监察支队接到投诉,随即对文山市某塑料销售部开展检查。发现该销售部塑料颗粒生产线正在生产,产生的废水经厂外沉淀池底部管道直接排放至三角塘水域,沉淀池不能发挥污染防治作用,全部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经现场查看该加工点生产工艺、生产设备、产品等情况,对照《环评分类管理名录》,该项目依法应当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经核查,塑料颗粒生产线项目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未办理相关环保手续。执法人员初步判断该塑料销售部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关于“严禁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州环保局依法对该塑料销售部进行立案调查,经过调查取证,确认该塑料销售部塑料颗粒生产线“未批先建”“不正常运行污染物处理设施”环境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对该塑料销售部“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五的罚款,罚款1.8万元;对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环境违法行为,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3倍的罚款,罚款4196.44元,两项合并共处罚款22196.94元,并责令恢复原状。同时,州环保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文山市公安局对该塑料销售部法定代表人杨某、生产管理负责人李某分别作出拘留13日和11日的行政处罚决定。目前,该塑料销售部已缴纳罚款,拆除塑料颗粒生产线生产设备。

  二、案例解读

  本案中,该塑料销售部主要环境违法行为有:“未批先建”和“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被处以罚款和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

  (一)“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

  《环境保护法》规定,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第六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送环保部门审查、审批;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本案中,该塑料销售部塑料颗粒生产线项目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而未编制,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属于“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被依法处以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五的罚款,并责令恢复原状。

  (二)“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违法行为

  《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第七十三条规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环境保护法》规定,严禁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第六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通过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情形包括“将部分或者全部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的”。本案中,该塑料销售部生产废水经沉淀池底部管道外排,全部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属于“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环境违法行为,除被处以罚款之外,公安机关对该塑料销售部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作出行政拘留十三日和十一日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二:

  一、基本案情

  4月,文山州环保局环境监察支队接到举报后,对文山市张某废旧物品收购点开展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收购点从事大量废矿物油收集贮存、废矿物油油桶破碎处理处置活动,现场查看处置量较大,执法人员随机组织对处置的危险废物进行称量,共计2328.8公斤。废矿物油桶破碎颗粒与旧轮胎钢圈、废旧塑料配件破碎颗粒、锯末混合堆放。对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废矿物油属于危险废物(危废类别:HW08废矿物油与含废矿物油废物,废物代码:900-249-08),执法人员核查该收购点相关资质证件办理情况,该收购点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涉嫌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关于“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州环保局依法对该收购点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取证,张某某违法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将危险废物与一般固体废物混合堆放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对危险废物收存场所进行了查封,处以罚款3万元。

  目前,罚款已缴纳,张某正在联系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对收存、破碎的废矿物油及破碎品进行处理。

  二、案例解读

  本案中,张某废旧物品收购点主要环境违法行为有:“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废矿物油收存、废矿物油油桶破碎经营活动”;“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被实施查封,并处以罚款。

  (一)“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违法行为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规定,排污者有违法处置危险废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行为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实施查封。本案中,张某某废旧物品收购点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废矿物油收存、废矿物油油桶破碎经营活动,属于“违法处置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被依法实施查封。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违法行为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第七十五条规定,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张某某废旧物品收购点将废矿物油桶破碎颗粒与旧轮胎钢圈、废旧塑料配件破碎颗粒、锯末混合堆放,属于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违法行为,被处以3万元罚款。来源:云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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