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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作为改变被征收人命运的大事儿,很多被征收人都不清楚征收行为从何而来,甚至很多百姓认为,只要政府一句话,“一夜暴富”的梦想便能实现,殊不知,征收行为我国进行了严格的把控,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今天,就国有土地的征收行为,就请专注征地拆迁维权的凯诺拆迁律师团对您进行讲解。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流程主要有以下几个阶段:审批阶段、公告阶段、补偿阶段、搬迁阶段以及后续的工作。
首先,在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就明确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并给予公平补偿,因此,从征收目的来看,我国将其严格界定在公共利益的范围内,意图打击各种商业开发随意征地的行为。同时,征收行为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并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其次,征收决定应当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对于征收行为,应当征求公众意见,在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的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涉及人数较多的,还应当经政府常委会讨论同意,同时,征收补偿应当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及时公告,对征收范围、征收单位及一系列复议、诉讼事项进行告知,做好前期的宣传解释工作。
对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主要包括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商铺的停产停业损失,在补偿决定作出前,要求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房屋补偿的价值不得低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补偿不得降低被征收人现有的生活水平,同时,对于补偿方式的选择,我国目前主要规定了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百姓可以自由选择,不得干涉,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然而,房屋的补偿价格并不是凭空而来的,房屋的补偿一般由被征收人选出来的专业评估公司依据专业的评估方式评估出来,若对评估结果不服,还可以提起复核以及专家委员会鉴定,保障房屋补偿款的合理公平。
最后,是搬迁阶段,按照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我国实行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但是,并不排除合理的强制拆迁活动,如果在征收活动中,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满意,可以两个月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既不复议也不诉讼,征收部门可以申请法院裁决,强制执行,因此,并不是所有的强制拆迁行为都是违法强拆。
在此凯诺拆迁律师也提醒大家,任何一个征收决定的做出都并非百姓所想象的那样简单,其中每一个细节都可能形成一个法律关系,都有可能独立成诉,因此,凯诺拆迁律师建议大家在遇到征收问题时,及时通过律师解决问题,避免错过最佳的维权时机。
北京凯诺环保拆迁律师在此提醒:当对征地拆迁补偿不满意时,不能聚众闹事,应该理性地与政府协商,或者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如果您还有更多的疑问,可以咨询北京凯诺征地拆迁律师团的专业律师帮您摆脱法律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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