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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丰台区|律师事务所|凯诺|拆迁律师:划拨性土地?使用权及出让性土地使用权之间存在的差异是什么
发布日期:2017-11-22点击率:781

  众所周知,我国的土地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方式,对于土地的管理,我国实行了严格的制度,而在我国的土地制度中,有两项特殊的制度,一是通过出让获得土地的使用权,另一方面是通过划拨取得土地的使用权。

  首先,这两种方式都是土地流转的方式,通过这两种方式获得的土地均是土地的使用权而非所有权,同时,在改变土地使用权用途时也有着严格的限制,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但二者之间依旧存在着许多差异,比如:

  一、这两种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所订立的合同性质不同,通过出让获得的土地所签订的合同系双务有偿合同,而通过划拨获取土地使用权是一种行政行为。

  二、取得使用权是否有偿不同,若想通过出让取得土地的使用权,必须缴纳一定的出让金,而出让金以土地的对价为基础;,而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通常是无偿取得的,但在一些例外情况下,也需支付少量的补偿或安置费。

  三、适用范围不同,可以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通常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在依法经过征收后变更为国有土地,此类土地的使用权可以通过出让方式取得;而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国家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在确有必要的前提下,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可以在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后进行划拨。

  四、使用期限的限制问题。通过出让方式获取的土地使用权通常有时间限制,比如,居住用地的使用年限通常为70年,工业用地的使用年限为50年等,一旦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使用年限,则需要重新进行审批,若出让土地在两年内未开工使用,国家有权对出让土地予以收回。但是,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使用权一般没有使用年限的限制。

  五、两者这城乡规划实施过程中的程序不同,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通常应当遵循规划先行的原则,在签订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先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向市、县人民政府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合法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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