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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大连公布5起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4-10-22点击率:67

  为提升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获得感,大连市生态环境局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秉持方向不变、力度不减的工作标准,坚持“全年、全员、全过程”练兵,不断优化执法方式,深入推进行刑衔接,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通过“以案说法”“以案释法”,曝光被查处环境违法犯罪典型案件,督促有关责任单位整改到位、妥善处置涉案危险废物,切实防控环境风险。近日,市生态环境局通报五起环境违法涉刑典型案例。

  一、李某军涉嫌非法收集、处置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月,大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瓦房店市元台镇李某军经营的废品收购站进行现场检查。该废品收购站主要从事废旧物资收购、加工。现场检查发现,该废品收购站院内堆放了一堆未经处理的废油漆桶,桶内有油漆渣。经查,李某军于2023年12月19日到2023年12月25日期间,接收了95.84吨的废油漆桶,接收后将废油漆桶粉碎加工成铁球,并将铁球按照2750元每吨的价格卖掉。2024年1月3日到1月7日,其再次接收了115.52吨的废油漆桶,此批接收的废油漆桶还未进行处置,堆放在收购站院内。废油漆桶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中类别为HW49的“其他废物”,废物代码为900-041-49。经询问,该收购站经营者李某军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查处情况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和第七条的规定,李某军非法收集、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涉嫌环境犯罪,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二、大连某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涉嫌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案

  案情简介

  2024年6月7日,大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庄河市的某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企业是金属制品加工企业,主要生产、加工钢制金属部件,正常生产。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厂区内东侧一处市政排水井中存有乳白色液体。经查,乳白色液体是加工产生的废切削液和蜡型(脱模)车间清洗废液的混合物,由该公司工人直接倾倒至市政排水井。废切削液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中类别为HW09的有毒物质,废物代码为900-006-09。

  查处情况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第十七条的具体规定,该公司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的行为涉嫌环境犯罪。2024年6月12日,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移送当日公安机关予以立案。

  三、大连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涉嫌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大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位于甘井子区的大连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时该公司正常生产。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机加工车间南侧设有一金属水池,水池接有塑料管通向车间外空地。水池内含有废切削液的废水通过塑料管排放到了车间外空地。车间外塑料管排放处有废铁屑且有污水排放迹象。废切削液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中类别为HW09的有毒物质。

  查处情况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第十七条的具体规定,该公司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的行为涉嫌环境犯罪。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2024年1月12日,公安机关予以立案。

  四、大连市金州区某电镀厂涉嫌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有毒物质案

  案情简介

  2024年9月,大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位于金普新区的某电镀厂进行检查,该企业主要从事电镀金属表面处理。检查时,企业正常生产,车间内修建了污水处理站。经调查发现,其生产产生的电镀废清洗液未经污水处理站处理,而是通过污水处理站旁杂物间中私设的潜水泵和暗管排放至外环境。电镀废清洗液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中类别为HW17的有毒物质。

  查处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第十七条的具体规定,该企业通过暗管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有毒物质的行为涉嫌环境犯罪。2024年9月13日,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移送当日公安机关予以立案。

  五、大连某工艺品有限公司倾倒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4年6月,大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位于大连市旅顺口区的大连某工艺品有限公司现场检查,该公司主要进行木器加工,配套建有污染物处理设施。经调查,该公司将喷漆工艺配套的水帘机水槽中存放的废水直接倾倒,累计约8吨。水帘机水槽中存放的废水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中类别为“HW12染料、涂料废物”,废物代码为900-252-12。

  查处情况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具体规定,该公司的行为涉嫌环境犯罪,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2024年8月22日,公安机关予以立案。

  普法园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

  第一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第七条 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的,按照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七条 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有毒物质”:

  (一)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

  (三)重金属含量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污染物;

  (四)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

  《大连市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污染源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2024)》:

  工作重点:严厉打击以下涉嫌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1.非法排放、倾倒、利用、处置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废弃包装容器、废酸、表面处理废物、有色金属采选与冶炼废物、高浓度液态废物、废盐、废铅蓄电池、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净化废催化剂、医疗废物(含医院污泥)、VOCs治理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

  2.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向城镇污水管网排放、倾倒危险废物;

  3.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

  4.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堆放、利用、处置;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5.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6.下列重点行业企业非法排放、倾倒、利用、处置危险废物:

  ⑴危险废物许可证持证单位,废铅蓄电池、废矿物油收集单位,“点对点”定向利用单位,小微企业危废收集试点;

  ⑵建有自行利用处置设施的危险废物产废单位;

  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报废汽车、废电动自行车电池、废电动汽车动力电池、废光伏组件、废风力发电机叶片等拆解行业;

  ⑷表面处理、精密铸造(有表面处理工艺的)行业;

  ⑸医疗机构。

  7.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经营领域欺行霸市、强迫交易等问题,深挖涉危险废物犯罪背后的腐败和“保护伞”;及时将查出的涉危废案件的“保护伞”“关系网”问题线索移交纪委监察机关。

  (大连生态环境)来源:东北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