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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心”生产致芒市大河周边土壤污染,夏某梁某某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布日期:2024-08-15点击率:178

  “黑心”生产致芒市大河周边土壤污染,夏某梁某某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月14日

  芒市人民法院召开

  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暨典型案例

  新闻发布会

  发布8起典型案例

  今天

  我们一起来看案例一

  案例一

  被告人夏某、梁某某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2017年9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夏某和梁某某在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和排污许可的情况下,在芒市风平镇建设了一个塑料制品站,开展“回收废旧光盘以提取光盘含银物质”和废旧塑料生产业务。二人在厂房外自建3个未采取防渗漏措施的坑塘,并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硫酸和烧碱的废液排放到其中2个坑塘中,造成周边区域土壤重金属污染。经鉴定,污染土壤面积约合1.78亩,导致的环境污染损害费用共计272076.08元。

  【裁判结果】

  芒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夏某、梁某某的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判处夏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查获的生产机械设备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芒市大河“景美、河畅、水清、岸绿”,是芒市人民的“母亲河”,也是一条“幸福之河”,承载着人民群众重要的感情依托,而且还承担着调节水域、保护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生态功能,是芒市的重点河段。

  本案中的二被告人,为了提取光盘的含银物质出售牟利而挖坑排放废液,严重污染了芒市大河周边接近2亩的土壤。如果土壤随水流入河流,将对芒市的环境损害造成无法弥补的严重后果。通过依法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有效规制了环境污染行为,极大地震慑了潜在的环境污染者。

  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对生态环境和资源造成损害,依法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审理期间,二人主动赔偿污染环境赔偿金31余万元。芒市人民法院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作出罪责刑一致的判决,确保修复环境的各项费用落到实处,积极贯彻了保护优先、预防为主、损害担责、全面赔偿的司法原则。来源:腾讯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