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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家果园粘网捕鸟竟是违法狩猎?
发布日期:2024-07-11点击率:192

  自家果园粘网捕鸟竟是违法狩猎?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保护生态系统,维护物种多样性,不仅是在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更是为了合理开发利用生态资源,创造和谐优美的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可持续发展。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结合审判实践中的典型案例,进行释法说理,引导广大公众加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共同建设美好家园,维护和谐宜居的生活环境。

  案例一

  非法处置废机油,造成土壤污染被判刑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至2020年8月间,郭某等三人租赁北京市某村一自建院落,在未经工商注册登记、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下,从他人处收购废机油和机油壶(桶),并加价出售给多家公司和个人。经查,郭某等三人此期间处置约17000余吨废机油,销售数额达5400余万元。

  经相关检测机构及北京市房山区生态环境局认定,郭某等三人经营、处置的废机油和废机油壶(桶)均属于危险废物,上述院落土壤中污染物含量已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制值,郭某等三人的行为对土壤环境造成了污染。该污染物具有易致癌、致畸的特性,对人体健康和环境危害极大。

  【法院判决】

  郭某等三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伙同他人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均应依法予以惩处,房山法院分别判处被告人郭某等三人有期徒刑四年,并处十万至二十万不等的罚金,并追缴三被告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法官提示】

  土壤是十分宝贵的资源,是人类活动的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息息相关。法院依法对造成土壤环境污染的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依法打好净土保卫战、积极推进新时代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案中,司法机关对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破坏土地资源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作出判决,对郭某等被告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践行“让法律生出牙齿,真正咬合起来”的要求,警示社会公众应依法经营,莫要触碰违法犯罪的高压线。

  案例二

  多次排放餐厨污水,污染河道被判刑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至6月间,杨某作为被告某公司的实际负责人,伙同吕某,指使王某驾驶吸污车,在未将餐厨污水无害化处理的情况下,连续十余次将数十吨的污水排放至居民小区污水井内,污水经某污水处理站后经窦店沟流入大石河河道,导致河水严重污染,对河道周边群众的生活造成了恶劣影响,某污水处理站价值80余万元的设备损坏。为清除污染,防止损害进一步扩大,监管部门紧急对河道污水进行抽排,产生应急处理费用近30万元,检测、专家论证费1万元。

  据了解,该污水流入的大石河与小清河、北拒马河在河北涿州码头镇交汇,形成白沟河后与南拒马河汇合入大清河,大清河系海河流域的支流之一。

  【法院判决】

  杨某作为被告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某作为该公司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伙同吕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应予惩处,房山法院分别判处被告某公司罚金二十万元,被告人杨某和吕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并判令该公司和三被告人共同赔偿检测费、专家论证费、应急处置费共计20余万元。

  【法官提示】

  作为生命之源,水与公民生活、企业生产等社会活动息息相关,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目前,大众已有较高的水资源保护意识,但仍存在部分企业和个人,为了蝇头小利,公然漠视法律法规,以破坏水资源、污染水环境为代价获取非法利益。

  在本案中,法院不仅对三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对三被告人及被告单位处以罚金,还要求其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承担赔偿检测费、专家论证费、应急处置费等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该案综合利用刑事、民事法律手段,依法定罪量刑、认定生态环境损失和修复费用(应急处置费用),让破坏环境资源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切实以强有力的司法手段惩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行为,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筑牢维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的司法屏障。

  案例三

  自家果园私设粘网捕鸟,非法狩猎被判刑

  【基本案情】

  农户杨某在自家果园内,为护果园内果实架设粘网,使用诱鸟猎捕野生鸟类。在案发时,杨某捕获一只大斑啄木鸟、三只麻雀、四只黄雀;大斑啄木鸟、麻雀系“三有保护动物”(即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黄雀系北京市二级野生保护动物。北京市全区域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粘网属于禁用工具。

  【法院判决】

  杨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依法应予惩处。最终,房山法院判处被告人杨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法官提示】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科学内涵。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自然生态环境、保护我们自己,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会造成国家野生动物资源的损失,损害生物多样性,破坏生态平衡。猎捕、猎杀、出售、购买、食用野生动物均属于违法行为。

  在禁猎期、禁猎区内,即使在自家果园、菜园使用粘网、铁夹等禁用工具猎捕野生动物的,情节严重也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杨某为保护果实等而捕捉鸟类,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所持的是一种放任态度,行为构成间接故意犯罪。公众要以此案为鉴,知法守法,在采取防控措施误捕、误伤野生动物时,应及时放归或者采取收容救护措施。

  人与自然是命运共同体,生物多样性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公民应当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自觉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履行保护环境资源的义务,维护生态平衡,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文/左尚昆(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北京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