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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的质量控制
发布日期:2024-02-01点击率:246

  强化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的质量控制

  转自:中国环境报

  ◆黄宝强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确定建设用地再开发利用前实施的一项重要制度,是确保污染地块安全利用、让群众住得安心的一项重要保障。但是在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以下简称场调)和评审方面还存在不少质量问题,甚至个别地方在土壤污染调查工作中弄虚作假,评审工作流于形式,相关地块环境风险问题突出。这些问题暴露出在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监管过程中存在的短板和不足,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存在风险隐患。为有效提高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全力为建设用地安全利用保驾护航,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目前对开展场调的第三方单位的资质、条件等没有明确的规定,造成场调单位技术水平不一、报告质量参差不齐、低价烂价恶意竞争、超能力范围承揽业务等问题时有发生。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日常检查、现场监督、同步采样检测等方式加强对土壤污染场地调查单位和调查工作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查内容包括报告编制规范性检查、编制质量检查、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检查等内容。对报告质量较差的单位和人员要有针对性地采取盲审、场调方案质量审查、现场检查等方式,加大监管力度。

  二是建立质量审核机制。将场调质量控制贯穿于方案制定、现场调查、采样、实验室分析、预审、评估、评审、复核全过程。鉴于场调报告专业性、技术性很强,建议委托专业技术评估机构开展报告质量评估。场调单位应对评估意见、评审专家意见等进行认真研究,对报告修改完善,并将修改说明和修改清单报组织评审的主管部门,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开展的复核。对复核中发现的问题,场调单位应该及时修改到位,并将修改说明报组织评审的主管部门,形成市级审核、省(部)级复核的质量审核机制。

  三是要强化重点环节监管。加强对重点地块、重点环节的监管,对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重点行业,以及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用地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地块所在地县(区)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对场调单位采样进行现场监督,并与场调单位进行同步采样备份,市级主管部门对备份土壤样品进行抽检分析,从根本上杜绝土壤采样不规范、监测数据造假的隐患,严防弄虚作假,确保报告质量。

  四是要加强企业信用监管。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场调报告文件编制质量、规范性存在问题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报告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当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执业情况信用记录管理办法》要求,予以行政处理并在“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执业情况信用记录系统”记分,将相关违法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布。通过将对外公布评审情况纳入信用体系管理等方式,约束和引导场调单位的从业行为。

  五是要着力引导社会监督。建立场调报告单位信息资料库和场调报告评价与审查结果信息发布机制,用于信息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管。定期对场调单位编制报告评审一次性通过情况对社会进行公示,鞭策场调单位加强内部管理,强化质量控制,加强行业自律,同时可以引导业主单位选择信誉好、质量高的第三方单位开展场调。大力鼓励公众、社会组织对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场调报告弄虚作假行为进行举报,对反映的问题,主管部门要依法予以核实处理。

  作者单位:江西省南昌市生态环境局

来源:媒体滚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