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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四川省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修订
1月8日,红星新闻记者从四川省生态环境厅获悉,为加强全省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保障工矿企业用地土壤环境安全,日前,四川省生态环境厅修订了《四川省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记者了解到,《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以下简称“重点监管单位”)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的环境现状调查、环境影响评价、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土壤污染隐患排查、环境监测和风险评估、污染应急、风险管控和修复等活动,以及相关生态环境监督管理。矿产开采作业区域用地和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填埋场所用地,不适用于该《办法》。
造成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企业
应当承担主体责任
《办法》指出,重点监管单位主要包括以下行业企业: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黑色金属矿采选、黑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化学制药、铅蓄电池、汽车制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等行业企业。位于土壤污染潜在风险高的地块,且生产、使用、贮存、处置或者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位于耕地土壤重金属污染突出地区的涉镉排放企业等。
在明晰各方责任方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相关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其中,工矿企业是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相关活动。造成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企业应当承担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主体责任。
重点监管单位
每三年开展一次土壤污染隐患排查
《办法》规定,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等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重点监管单位名录,上传至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信息平台和建设用地信息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开并定期更新。
重点监管单位需要进行全过程土壤污染防治。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生产、使用、贮存、运输、回收、处置等过程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涉重金属重点监管单位落实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区域、耕地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任务较重区域执行颗粒物和镉等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此外,重点监管单位每三年开展一次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新增重点监管单位在纳入名录后一年内完成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发现污染隐患的,制定整改方案并落实整改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还对生态环境部门监督管理措施进行了规定。
其中,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定期对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和地下水开展监督性监测,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产业集聚区周边土壤和地下水开展监督性监测。发现异常监测数据的,要求有关单位及时采取相应整改措施;发现土壤、地下水污染物已经扩散的,责令其采取污染源整治、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此外,《办法》还规定,重点监管单位拆除活动时,应当做好拆除活动相关记录并长期保存,报市级生态环境、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备案,为后续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提供基础信息和依据。
来源:红星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