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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用法治力量保护和改善水生态环境
发布日期:2023-07-14点击率:234

  水污染防治工作是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中之重,关乎全区生态环境质量持续向好发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

  《办法》施行1个多月来,有关部门如何抓好《办法》贯彻落实等深受公众关注。《办法》的出台有哪些意义和背景,内容上有何亮点?7月1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开推进实施《办法》新闻发布会,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新闻发言人及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相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进行了解读。

  细化上位法,填补自治区水污染防治综合立法空白

  《办法》共七章四十二条,从总则、规划和监督管理、水污染防治措施、饮用水水源和冰川保护、水污染应急处置、法律责任以及附则等方面,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工业园区水环境监管职责,以及企业、生产者的责任。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新闻发言人阿依夏木·玉努斯介绍,《办法》充分衔接了《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自治区地方性法规和政策文件,整合《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博斯腾湖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自治区多部单项立法,并结合全区存在的水污染防治问题,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目标,以保障水生态安全为主要任务,以解决影响群众健康和环境安全的突出问题为着力点,对上位法细化有关规定,填补了自治区水污染防治综合立法的空白。

  “在立法原则上,坚持维护法制统一与地方实际相结合,从急需、管用出发,采用‘小切口’方式,推进‘小快灵’立法;在立法内容上,既注重细化上位法以充分保障上位法在我区的全面实施,又注重解决水污染治理中的突出问题。”阿依夏木·玉努斯介绍说,例如,《办法》将上位法第四章“水污染防治措施”中的各节内容与自治区水污染防治突出问题进行结合,针对水污染防治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地方立法。依据上位法第五章“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细化和丰富相关内容。《办法》将上位法第六章“水污染事故处置”的一些内容进行细化,并结合国家有关水污染防治应急处置的最新政策精神,形成《办法》第五章“水污染应急处置”。

  “总体上看,《办法》的立法结构在逻辑上完整合理,立法内容在实用性上注重实施效果的考虑,符合上位法精神和自治区实际。”阿依夏木·玉努斯表示,为深入实施《水污染防治法》,更好落实国家水污染防治的新任务新要求,保护和改善新疆水生态环境,防治水污染, 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打好碧水保卫战,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和高质量发展,结合新疆实际制定出台《办法》十分必要。

  强化地方政府责任,将各项制度措施规范化法治化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周勤介绍,近年来,自治区在贯彻实施《水污染防治法》中,存在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和考核评价制度覆盖对象不全面、水污染防治各部门职责界定不明确、水污染综合治理机制落实效果不理想等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办法》强化了地方政府责任,并将重点流域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区域流域水污染联合防治等各项制度措施规范化、法治化,进一步完善了水污染治理工作的体制机制。

  在落实各方责任,严格考核问责方面,《办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和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

  “通过建立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强化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水环境保护责任,提升水环境保护工作能力和水平。”周勤表示。

  《办法》还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生态环境质量负责,统筹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保护,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强化水污染联合执法机制,建立水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水污染防治重大事项。

  由单一污染治理向流域全方位综合治理转变,也是此次立法亮点之一。周勤介绍说,通过强化水污染联合执法机制,建立水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由单一水污染治理向流域全方位综合治理转变,进一步推动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协调联动,携手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兵团和地方同顶一片天,同饮一湖水。结合新疆兵地融合发展的实际,《办法》要求,坚持兵团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依照《水污染防治法》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负责其管辖区域内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将兵地之间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的共同主体职责立法化。

  建立五级河(湖)长制的组织体系,通过地方立法加强冰川保护

  据了解,《办法》也规定了河(湖)长制的相关内容,将其与强化地方政府水环境保护责任进行了联系,以立法的形式建立了到村(社区)的五级河(湖)长制的组织体系,要求坚持贯彻《水污染防治法》中关于河长制的规定,通过考核问责、信息公开、公众参与监督评价,构建了责任明确、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

  “河(湖)长制,是由各级党政领导负责人担任河(湖)长,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湖)治理和保护的一项生态文明建设制度。”周勤介绍说,“一直以来,我区的水污染治理以属地为主,由于河流污染治理涉及领域、部门比较多,难以形成合力。因此将河(湖)长制写入法规,能够有效统筹各方力量解决水环境质量、水生态保护、水生态修复等问题。”

  《办法》规定,自治区、州(市、地)、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五级实行河(湖)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或者管辖区域内河流、湖库的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执法监管等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湖)长考核评价制度,建设河(湖)长制公众参与信息平台。

  冰川是具有经济文化价值的特殊水体,也是新疆极为重要的水源。据了解,全区的冰川及常年积雪共222.42万公顷,占全疆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的41.9%,通过立法加强对冰川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冰川保护,《办法》首次在自治区地方立法中对冰川保护作出原则规定。《办法》明确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冰川,划定保护区域;在冰川保护区内,不得实施污染行为。”

  “我区有立法权的自治州对冰川的保护也专门作出了相关规定,2016年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制定了《吉木乃县萨吾尔山冰川水资源保护区域管理条例》,并于2018年进行了修订。”周勤介绍说,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已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冰川保护条例》列入了五年立法规划,下一步拟全方位对冰川保护作出规定。

  保障基本生态用水,维护水体的生态功能

  “十四五”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提出将生态用水保障放在更突出的位置。《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开发、利用和调节、调度水资源时,应当统筹兼顾,维持河流的合理水量(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体的合理水位,保障基本生态用水,维护水体的生态功能。

  《办法》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编制重点河流基本生态水量(流量)和重点湖泊最低生态水位目标保障方案,确定重点河流基本生态水量(流量)和重点湖泊最低生态水位,并组织实施。

  周勤说:“一方面,要通过源头管理,保障基本生态用水。另一方面,通过制度约束,保障重点河流基本生态水量(流量)和重点湖泊最低生态水位。”

  如何抓好《办法》的贯彻落实?

  “《办法》的颁布实施,对于保护和改善全区水生态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全区高质量发展有着重大而深远的意义。”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田丰表示,针对《办法》的具体规定,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要求、统一推进要求,联合兵团生态环境保护机构聚焦重点领域水污染防治,依法强化饮用水安全保障,加强城镇(园区)污水集中处理,提升再生水循环利用率,强化流域综合治理,防治农业面源污染,不断推进建立健全相关政策措施,提升水环境保护法治化水平。同时,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将加大与各地各部门的协作配合,推动典型经验做法,及时协调解决贯彻实施过程中的问题,确保《办法》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兵团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张为表示,下一步,兵团将持续加大工作力度,重点采取五项措施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一是落实兵团各级水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二是持续加强兵地生态环境应急联动;三是坚持兵地环境监测数据共享,与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共同做好入河(湖)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四是持续开展兵地联合执法,全面执行兵地联合制定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统一执法标准,实现对相同违法行为适用行政处罚基本相同;五是推进兵地水污染治理设施共建共享,全面落实兵地同防同治要求,加强统筹协调,强化水污染协同治理,共同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推进形成“一盘棋”和“五统一”的兵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格局。来源:中国环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