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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政协委员建言《上海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
发布日期:2023-07-11点击率:326

  日前,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上海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在市政协征求意见建议。部分政协委员通过“政协直通车”等履职平台参与《条例(草案)》立法协商,提出意见建议。

  委员们认为,土壤作为构成生态系统的基本要素之一,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也是社会不可或缺的宝贵资源。近年来,上海土壤环境质量总体稳定,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但仍面临着一些问题和需求。为此,有必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上海实际,制定相关条例,通过立法及时固化土壤污染防治实践经验,为深入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提供法治保障。

  对于《条例(草案)》在强调市和区政府加强领导、生态环境部门是统一监管部门基础上,针对性细化其他相关部门管理职责的明确性条款,委员们表示高度赞同,认为强化职责界定、实现条块结合、严格责任落实,是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必要基础。委员们还建议《条例(草案)》突出源头协同预防,强化水土联治,加强土壤与大气、水、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的统筹协同,实行土壤污染与地下水污染一体防治,相关工作一体部署、一体推进。

  《条例(草案)》明确,上海依托“一网通办”“一网统管”,建立全市统一的土壤污染防治综合监管平台,加强联动监管。委员们认为,要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信息归集至综合监管平台并予以动态更新,确保实现能用、管用,特别是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加强国土空间管理和土壤污染防治基础数据等相关信息的共享和利用,真正实现全过程、全覆盖监管。

  《条例(草案)》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土壤环境质量因素,合理确定土地用途。有委员认为,还应当充分考虑“土壤资源承载能力”。

  《条例(草案)》明确,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与其承担业务相适应的工作场所、专业技术人员和设备等专业能力,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开展活动。有委员建议,应增加“受委托从事相关活动的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转委托”条款,责成对其出具的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按照约定对风险管控、修复、后期管理等活动结果负责,以加强对第三方服务单位的规范监管。

  《条例(草案)》明确,上海支持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基础研究和共性关键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研究,推进产学研用深度融合,加强专业技术人才培养,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促进土壤污染防治科学技术进步。有委员认为,支持土壤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推动土壤污染防治绿色低碳产业发展,应特别支持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基础和转化研究,建议在上位法有关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基金的出资要求和具体用途去向,并增加相关金融政策条款,以利科研成果转化落地。来源:政协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