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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公布涉土壤环境污染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严厉打击涉土壤污染环境违法行为,加强警示和宣传,为地方提供借鉴经验做法,现公布1起查处涉及涉土壤环境违法典型案例。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深入挖掘线索,严格依法执法,有效防治土壤污染,保障公众健康。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大兴安岭地区生态环境局接到黑龙江省生态环境第一督察组线索移送,呼玛县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涉嫌存在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铁矿尾矿库废水直排、废矸石随意存放、矿砂随意排放等环境违法问题。接到线索移送后,大兴安岭地区生态环境部门执法人员立即开展调查,经调查发现,兴安桥铁矿位于倭勒根河的中游,生产期间排放的铁矿砂覆盖林地,铁矿石和废矸石堆存场地破坏林地,新建尾矿库直排的废水和铁矿砂将下游大片林地覆盖,破坏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2021年5月中旬,生态环境部门将线索移交至公安机关、林草、自然资源、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等相关单位,经联合公安、林草、韩家园林业局等单位调查发现该单位尾矿库尾矿、矿渣等污染物外流,导致下游方向林地遭到污染。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的规定。大兴安岭地区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该公司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60万元整。
启示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是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土壤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动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的法律。其中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人从事土地开发利用活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土壤污染,对所造成的土壤污染依法承担责任。在日常执法过程中,执法机关将严格执法,以雷霆万钧的气势迅速惩处违法行为。同时,也要持续跟踪问效,督促企业履行主体责任,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落实,将执法工作落到实处。同时,要提高认识、狠抓落实,摸清底数、严把准入,强化执法、严格管控,完善机制、形成合力,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加强土壤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修复,坚决守住生态环境底线。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