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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公报
76.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要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放情况。重点单位现有地下储罐储存有毒有害物质的,应当将地下储罐的信息报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77.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并开展隐患排查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要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新增的重点监管单位,应在纳入名录后一年内以厂区为单位开展一次全面、系统的土壤污染隐患排查。之后原则上每2年开展一次排查,隐患排查中发现的问题必须及时整改到位,并建立整改台账资料备查。土壤重点监管单位新、改、扩建项目,应在投产后一年内开展补充排查。
78.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要制定、实施土壤、地下水的自行监测方案,每年开展土壤、地下水的自行监测工作,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自行监测结果存在异常的,应及时开展土壤污染隐患排查。
79.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方案并报备实施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
80.积极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
从事生产、使用、贮存、运输、回收、处置、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土壤受到污染。采用符合清洁生产的工艺、技术和设备,淘汰不能保证防渗漏的生产工艺、设备;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转;对化学物品、危险废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采取防渗漏、防流失、防扬散措施;定期巡查生产和环境保护设施设备的运行情况,及时发现并处理生产过程中有毒有害材料、产品或者废物的渗漏、流失、扬散等问题。
81.风险管控、修复期间的建设用地不得建设无关项目
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对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可以申请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移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
82.重点区域设立警示牌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管理要求、技术指南以及隐患排查情况,在生产车间、储罐、污水处理设施、生产废水排放点、固体废物堆放区等区域做好防渗防漏等措施,设立警示标识牌。在厂区显著位置设立标识牌,载明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特征、主要风险管控措施、土壤及地下水风险点位分布、自行监测点位分布和自行监测因子等信息。
83.污染土壤转运需提前报备
开展土壤污染修复施工的单位转运污染土壤的,应当制定转运计划,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报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转运的污染土壤属于危险废物的,修复施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处置。来源:镇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