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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2023年度土壤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省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和“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有关要求 为深入打好净土保卫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和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率力争保持100%。地下水环境监测网络不断健全,水质保持稳定。完成30个新增建制村环境整治和2条农村黑臭水体整治,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不低于40%。
二、主要任务
(一)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
1.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
(1)聚焦农业面源污染物排放总量仍处于高位问题,持续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行动。进一步深化测土配方施肥,推广“有机肥+配方肥”“绿肥种植+配方肥”等技术或应用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持续推广“种养沼”一体化循环种养模式,大力推广绿色防控技术。2023年,化肥农药使用量持续减少。(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以下均需各县市区落实,不再单独列出)
(2)聚焦农膜、秸秆等资源化利用效率不高的问题,持续推进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加强农膜生产、销售、使用、回收、再利用等环节管理。探索农膜科学使用回收试点示范和农膜“以奖 代补”补贴机制,示范推广标准膜与可降解膜。推进沼气和太阳能 利用、节水灌溉、秸秆综合利用等工程。到2023年底,全市农膜回收利用率力争达到86.5%,秸秆综合利用率完成省定目标。(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3)聚焦畜禽养殖污染点多面广,旱季“纳污藏垢”、雨季“零存 整取”的问题,持续加强养殖业污染防治。推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规划落实。持续推进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实行台账管理。推广设施渔业等绿色健康养殖模式和技术。到2023年底,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率力争达到94%。(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制度,加强环境 监管执法,规范工厂化水产养殖尾水排污口设置。(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
2.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1)聚焦农村改厕覆盖不足、管护机制不健全、粪污处理不达标等问题,持续推进农村改厕与生活污水治理衔接。继续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行动,完成农村户厕新建、改建15580户,在12个村实施农村厕所粪污与农村生活污水一体化治理及资源化利用建设试点。(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委、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市乡村振兴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住建局、市乡村振兴局)
(2)聚焦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覆盖不足、设施及配套管网存在不正常运行等问题,分类梯次推进农村污水处理能力提升。完成30个新增建制村环境整治任务,巩固和提升整治成效。因地制宜、科学合理优化污水治理技术。加强设施运维管理、监督考核和问题整改。到2023年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不低于40%。(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
(3)聚焦农村黑臭水体存量未减的问题,持续推进排查整治。建立农村黑臭水体动态监管清单,完成竹溪县城关镇新胜村、东风村2条农村黑臭水体整治任务。对已完成治理的开展效果评估,健全长效管护机制。推动河湖长制向农村黑臭水体延伸,防止“返黑返臭”。(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和湖泊局)
3.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
聚焦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不健全、垃圾分类推行力度不足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体系。不断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设施。大力推广郧西“沙沟经验”,推进垃圾分类收运、分类处置到位。持续推进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规范运营生活垃圾填埋场。2023年,全市生活垃圾进行收运处理的行政村占比达100%,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的行政村占比达45%,创建垃圾分类示范村100个。(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委、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乡村振兴局、市供销社)
(二)推进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
1.深入推进农用地分类管理
聚焦保障人民群众“吃得安全”工作目标,全面加强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工作。严格保护优先保护类耕地,确保面积不减少。(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与严格管控方案,不出现农产品特别是粮食和蔬菜重金属超标情况。加强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及时评估安全利用与治理修复效果,动态调整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2023年,全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力争达到100%。(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推动耕地污染成因排查。(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2.实施农用地土壤镉等重金属污染源头防治行动
聚焦耕地污染问题,持续推进重金属污染源头防治。持续排查本地区在产和关停涉镉等重金属排放企业,动态建立整治清单,督促完成整改,加强执法监督。(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持续开展关闭矿山历史遗留固体废物排查整治。(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严格管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
1.加强重点建设用地准入管理
聚焦保障人民群众“住得安心”工作目标,全面加强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工作。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充分考虑规划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合理确定土地规划用途,确保安全供地。对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以下简称“一住两公”)的,变更前将经评审通过的初步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治理与修复效果报告作为土壤质量是否达到标准的依据。对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情况组织排查整改。2023年,全市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率保持100%。(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
2.加强污染地块动态监管
聚焦污染地块土壤环境风险问题持续排查并动态更新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名单,推进土壤风险管控和修复。依法查处违规开发利用行为。(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经信局)
3.加强土壤污染源头预防
(1)聚焦重点行业企业生产加工行为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问题加强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动态更新重点监管单位名单,督促落实隐患排查整改、自行监测、有毒有害物质地下储罐备案等制度。开展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环境监测。新增重点监管单位于9月底前完成隐患排查。2022年排查的719个土壤污染隐患点于10月底以前完成整改。持续开展隐患排查“回头看”检查。开展典型行业企业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执法委、市住建局)动态更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全口径清单,坚持涉重金属新增产能与淘汰产能“减量置换”,推动重金属 减排工程实施。(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
(2)聚焦矿产资源开发行为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问题,加强尾矿库环境风险防范。采取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隐患治理和闭库措施全面整治历史遗留尾矿库。(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对重点尾矿库企业实行分级分类监管,动态调整尾矿库等级监管清单。持续开展汛期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 治,建立问题整改清单,实行销号管理。(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
(四)推进固体废物综合治理
1.推进“无废城市”建设
聚焦我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矛盾问题,积极申报省级“无废城市”建设市。编制《十堰市“无废”城市建设方案》并启动年度建设工作。(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加强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粉煤灰、建筑垃圾等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及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监管。(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委、市生态环境局)
2.提升固体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
聚焦垃圾焚烧项目推进缓慢、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不足的问题,进一步加强能力建设。大力推进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房县、丹江口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分别于6月底、12月底前建成。(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委、市住建局)全面建成丹江、郧西、竹山3个医废中转收运体系。(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加强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和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推进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建设。到2023年底 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保持100%,医疗废物及时有效收集转运和处理处置率达100%。(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卫健委、市应急管理局)
(五)加强新污染物治理
聚焦新时期国家对新污染物治理的新要求,启动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按照国家、省统一安排,开展首轮化学物质基本信息调查和首批环境风险优先评估化学物质详细信息调查。(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卫健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
(六)强化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
1.持续开展地下水调查评估
聚焦我市地下水环境状况底数不清、监测网络不健全等问题,开展重点污染源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加强分级分区监管。不断健全地下水环境监测网络。(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和湖泊局)
2.有序推进地下水污染防治项目实施
积极谋划申报生态环境领域地下水污染防治重大工程。有序规范实施竹山县、郧西县地下水污染防治项目,发挥典型示范作用。(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各县(市、区)政府要全面领导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 进一步细化任务、压实责任。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合理分工、密切配合,积极开展信息共享、会商预警、联合执法等联防联控工作。
(二)加强资金保障,提升环境效益。各地各部门要持续加大环境保护投入力度,多渠道筹集资金,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要规范资金使用,加强项目实施管理和预算执行,发挥好资金生态效益。
(三)加强考核调度,严格督查问责。将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重点工作纳入各地各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制考核,落实重点目标任务定期考核调度通报和年度报告制度。来源:北极星环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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