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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北京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对部门职权做具体规定
发布日期:2022-10-31点击率:258

  日前,“深入推进环境污染防治,加强土壤污染源头防控”被写入党的二十大报告,而北京作为“首善之都”,在保护土壤环境方面起到了示范作用。北京市近日出台了《北京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下称《条例》),将原有的《北京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上升到法律高度,让北京的土壤污染防治更有力度。

  出台《条例》的背景是什么?作为一部地方性法规,《条例》如何与上位法衔接?《条例》又有哪些亮点和北京特色?为回答这些问题,中国环境报专访了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环境与经济法治研究中心主任高桂林。

  “防治土壤污染是可持续发展的应有之义”

  土壤是生物赖以生存的栖息地,是极其重要的自然资源,关乎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但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人类活动对土壤环境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保障土壤环境质量、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是经济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的应有之义。

  在此背景下,北京市出台了《条例》。《条例》共六章五十七条,分为总则,规划、标准、详查和监测,预防和保护,风险管控和修复,法律责任,附则,对当前北京市土壤污染防治管理体制进行了完善。

  其实早在2017年,北京市人民政府曾印发《方案》,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人居环境、农产品质量和饮用水水质安全为重点,建构起北京市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以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

  “《条例》不仅是对《方案》的法律化,而且进一步明确、细化了土壤环境的预防和保护、风险管控和修复等措施,完善、落实了土壤污染的法律责任。”高桂林指出。

  《条例》是对上位法的细化与补充

  《土壤污染防治法》为《条例》关联最紧密的上位法,《条例》是对《土壤污染防治法》的细化与补充。

  高桂林指出,《条例》一方面补充了土壤污染的防治原则。《条例》第3条在《土壤污染防治法》所规定原有的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分类管理、风险管控、污染担责、公众参与的原则基础上,新增了“安全利用”原则,并强调强化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和区域协同治理。

  “另一方面,《条例》细化了职能部门的工作范围。《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了地方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对土壤污染防治具有监督管理的职能,但对具体工作范围未作出明确规定。《条例》则对规划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园林绿化、住房城乡建设、水务、应急管理、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的职权范围作出了明确及具体的规定。”

  此外,高桂林指出,如果发生亟待解决的争议问题,但无法在《条例》中找到可适用的法律依据,则应当适用相关上位法。

  同时,《条例》还具有更为智能的防治机制和更高的污染防治标准。智能体现在《条例》提出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综合监测网络,统一发布土壤环境信息。并要求各职能部门按照北京大数据管理有关规定,共享土壤污染防治相关信息。

  而高标准则体现在《条例》明确规定了两种禁止开工建设的事由,一是未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二是土壤中污染物含量超过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筛选值且尚未完成土壤污染风险评估。

  《条例》是北京化的《土壤污染防治法》

  作为一部地方性法规,《条例》具有鲜明的北京特色。在高桂林看来,《条例》是依据北京市具体情况与实际需要对《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北京化”。

  “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以‘多立小切口、有特色、可操作的法规’为立法工作总要求,旨在制定‘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的土壤污染防治的北京方法。《条例》从立项论证到法规成文经过了充分的本土调研,并积极听取、采纳在京专家、市民建议。因此,成文的《条例》具有显著的北京特色。”

  高桂林举了个例子,2022年8月,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清带队到平谷区“国桃”基地示范园等地开展了《北京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立法实地调研,提出源头管控、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还田等农业循环发展的平谷经验模式,“这为《条例》的制定提供了参考依据。”

  相较于《土壤污染防治法》共99条规定,《条例》共57条规定则是完全针对北京土壤污染防治的实际情况而制定。例如,北京无管辖的海域面积,故《条例》未保留《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关于在管辖海域从事土壤污染防治及相关活动的规定。

  再比如,北京市行政辖区面积为16410平方公里,其中农用地约占72.4%,土壤环境质量关乎农作物、特色农产品的品质与产量,保护农业用地也成为《条例》的重点。“风险管控和修复”一章中,《条例》对于农业用地的监测和保护给与了更大的篇幅。

  “《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改善北京土壤环境质量有了法治方法和行动指南。”高桂林表示。来源:中国环境APP